天津社区工作者再“涨工资” 收入达3000元以上

01.11.2015  10:26

   天津北方网讯: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在连续几年给社区工作者“涨工资”的基础上,本市决定自2015年10月起再次调整本市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经过多次待遇调整后,社区工作者的月收入都达到3000元以上。

  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享受政府生活补贴的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和社区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及社区物业管理专职人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纳入社区工作站管理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工作者待遇由基础补贴和岗位津贴、社会保险补贴三部分组成。基础补贴每人每月2000元。岗位津贴又包括工作津贴、职业水平津贴和绩效补贴三部分。其中,工作津贴按照社区工作者岗位职务和在社区连续工作的年限确定。此次工作津贴的调整,考虑到社区工作者越来越年轻化的趋势,为提升社区工作者增资空间,将工作津贴的档次增加了一档,即将原13年-15年调整为13年-20年,同时增加了“20年以上”工作津贴档次。同一工龄段内各职务之间的津贴差距保持不变。同一岗位之间不同工龄之间的津贴差距适当做了调整,“13-20年档次”和“20年以上档次”与上一档的差距调整为100元,主要是为了体现对年限长的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激励。在此基础上,工作津贴普调200元。此外,见习期待遇标准仅仅适用于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居委会成员不执行见习期标准,直接按2-3年档执行。

  岗位津贴中的职业水平津贴标准为:取得国家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分别由每人每月补贴500元、350元、200元调整至550元、400元、250元。取得天津市社区社会工作员证书的由每人每月补贴100元调整至150元。取得国家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和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由每人每月补贴350元、200元调整至400元、250元。职业水平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岗位津贴中的绩效补贴。由月人均320元调整至月人均62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社区工作者适当提高绩效补贴金额。

  街道、镇和社区工作者应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招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在1年见习期内享受除绩效补贴外的其他待遇。住房保障审核人员的待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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