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妇联、市人社局出台意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20.04.2017  06:41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

  为落实条例规定,近日市妇联与市人社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和劳动权益保障工作,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公平就业。

   一是 加强监管监督。 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将用人单位遵守各项妇女就业和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中,实施动态管理,分类监管。加大对用人单位、中介机构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用标准、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及女职工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畅通维权渠道。 构建快查快处维权网络,认真接待涉及违反妇女平等就业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依法予以处理。畅通“一信一网一线四级”妇联信访网络,借助妇女法律心理帮助中心等基层维权服务站点,为求助妇女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心理疏导。

   三是建立联动机制。 建立劳动监察绿色维权通道、联席会议、重大案件会商、联动调处等机制,打造快捷畅通的舆情收集、传递、综合分析与交流共享渠道,联合开展重大案件调查评估和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共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四是加大法治宣传。 以满足妇女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法治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通过12333、12338等公共服务热线以及人社部门和妇联组织的工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建立全社会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