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立法创制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

02.08.2018  03:32

        由于近期国内一些地方学生伤害案件和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市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李鸿忠同志专门对此作出明确批示,为贯彻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市有关部门立即着手积极探索以立法方式解决校园欺凌问题,在国家尚未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先行创制性开展此项立法活动。

为此,市教育部门就全市校园欺凌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摸查和分析,就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步论证。市公安部门组织力量对近年来发生在学校校园及周边涉及学生的治安案件进行统计和剖析,用大数据分析数据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工作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机构也专门向全国人大汇报请示,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支持。市政府法制部门也主动服务,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法律依据和政策层面的梳理和解读工作。

目前,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已经研究起草了三个工作报告和规定初稿,重点对校园欺凌的概念、立法原则、适用范围、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形成社会合力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规范,初步形成了立法的主要制度设计。下一阶段,要多方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方针,借鉴吸收有益经验做法,确保立法质量,抓紧提出高质量法规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