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宪法宣誓仪式侧记

15.01.2016  11:15

向宪法庄严宣誓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1月14日下午,在庄严的市人大常委会议事厅,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人事任免事项后,首次举行了被任命人员宪法宣誓仪式。

  被任命人员张杰、史建国,先后走到宣誓台前,站在会场悬挂的国徽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高声诵读誓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本市进行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宣誓誓词、仪式组织等进行了细化。

  按照《办法》规定,从市级到乡镇一级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都要按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主要涉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向宪法公开进行庄严宣誓,正是抓住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室负责同志表示,通过宪法宣誓活动,不仅可以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同时,这种公开宣誓的形式,对于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和法治信仰,也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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