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启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

18.12.2015  13:01

 

津粮调〔2015〕21号 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局所属单位:     为深化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统计工作信息化,国家粮食局组织开发了“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该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粮食统计信息采集报送处理平台,具有数据采集、在线填报、审核、传输、加工和汇总等功能,能够满足各级粮食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在经过前期开展人员培训和试运行的基础上,网上直报统计月报、年报的条件已经成熟。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国粮办调〔2015〕319号)的要求,市粮食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报对象范围: 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辖区内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类涉粮企业,局所属单位,均须通过国家粮食局“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网址:http://124.65.145.46:8001/)网络直报相关统计报表。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可填报纸质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当地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其代为网上录入。 二、前期工作准备 (一)设置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2015年 12月25日前,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完成对本辖区内所有入统涉粮企业的业务培训,并为其设置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二)维护入统对象单位基础信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入统涉粮企业须登录“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维护单位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前期系统试运行的基础上,补充新建未列入名录库的入统单位,及时删除或停用暂不需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二是入统涉粮企业按照企业经营类型和所经营的具体粮油品种,在系统中准确、完整地录入本单位基本情况,确保系统根据企业填报信息生成该企业的“一张表”,统计指标和粮油品种不重不漏。自2016年1月1日起,系统停止单位基础信息维护,所有用户均不得修改单位基本情况,也不得增减单位。 三、直报报表种类 自2016年1月份开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商品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以及2015年度商品粮油、地方储备粮油、粮食仓储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粮食从业人员、粮油科技基本情况等年报表均通过系统直报。 2016年1月11日,系统将对2015年试用期间的测试数据进行清理,正式开放2015年年报填报界面。入统企业和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填报月报和年报数据。年报填报及在线审核、提交等具体要求参见市粮食局即将下发的2015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文件。 四、其他事项 (一)做好软件系统的培训工作。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软件培训力度,及时将使用手册和培训视频发放给入统企业,指导其知悉系统操作使用方法,确保每一个入统企业至少有一名熟悉统计软件操作的系统管理员。 (二)指导企业及时网上直报。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统计法》、《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涉粮企业特别是重点非国有企业依法统计的意识,自觉履行报送统计报表的义务。加强对涉粮企业的业务指导,督促入统企业按时通过网络准确报送统计数据。 “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的应用,是有效提升我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希望各单位明确职责,抓好培训,确保“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按时正式启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出现系统故障,请及时与市粮食局调控处联系。 

                                                                    2015年12月18日

(联系人:徐剑、李铮,电话:27121167)

 

 

 

 

天津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