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关于开展《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12.08.2016  20:36

 

  津粮检查〔2016〕9号   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局所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督促各类粮食企业严格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进一步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职责,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6〕187号)要求,市粮食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职责落实情况 1.粮食流通统计机构、编制和经费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了统计人员、指定了统计负责人、明确了分管统计工作的主管领导;统计调查经费是否列入地方财政经常性预算。 2.指导粮食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情况。是否及时将粮食经营台账印发各粮食企业,并指导企业正确填写。 3.指导粮食企业通过网络直报统计报表情况。粮食企业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统计报表的覆盖面情况;对企业上报数据在线审核情况。 4.开展粮食供需平衡调查情况。城乡居民固定户粮油收支台帐登统情况;是否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合理确定调查样本;调查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审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市粮食局拨付的供需平衡调查经费使用情况。 5.开展粮食统计业务培训情况。本年度粮食统计培训计划安排情况,今年以来已组织对行政区内粮食企业负责人和企业统计人员开展统计集中培训情况。 6.开展统计咨询和信息服务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等主动发布本地区粮食收购、销售、市场价格等信息情况;是否在网站公布了粮食统计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接受粮食企业统计咨询服务等情况。 7.开展粮食统计监督检查情况。是否将粮食统计监督检查纳入年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今年以来开展粮食统计监督检查情况;对拒不报送粮食统计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统计数据的粮食企业查处情况,处罚结果是否按规定在网站公布;粮食统计违规行为是否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予以必要的惩戒。 (二)各类涉粮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 1.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是否按照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是否满3年。 2.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及参加业务培训情况。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参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统计业务培训情况(包括统计基本知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软件操作等)。 3.统计报表网络直报情况。是否按时向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了统计报表,今年以来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统计报表情况。 4.统计数据质量情况。重点检查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经营台账数据是否一致;“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等指标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反映了企业的实际业务;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一致;今年以来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分为自查、督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 8月31日前,按照上述检查内容,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本部门自查工作的同时,组织辖区内纳入统计范围的涉粮企业做好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要依照检查内容撰写检查情况,如实反映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查情况的指导,督促企业及时纠正自查发现的问题。 (二)督查。 9月30日前,在自查的基础上,市粮食局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涉粮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督查,对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自查报告进行检查核实,对自查工作走过场、问题整改不落实、自查后仍存在违反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涉粮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在市级督查结束后,国家粮食局将派出工作组,随机对部分省市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及成效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市粮食局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筹开展此项工作。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制定方案、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监督检查、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共同抓,对专项检查工作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监督检查和统计牵头科室要加强协调配合,具体抓好组织落实工作。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示范单位要在专项检查中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局所属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依法开展检查。 要严格遵照《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开展检查工作,对涉粮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或不如实提供统计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责成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结果按规定在政府网站公开,同时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送。 (三)及时汇总上报。 2016年8月31日前,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粮食局报送《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本部门自查、企业自查的检查结果,问题整改情况和成效等。我局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把专项检查结果作为对各区粮食统计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认真总结经验。 要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认真总结推广基层粮食统计机构和涉粮企业在粮食统计工作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大力宣扬认真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好典型,为开展粮食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统计基础建设,稳定统计队伍,提高人员素质,落实工作经费,不断提高源头数据质量,全面提升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水平。     2016年8月8日 (联系人:靳普旭,电话:27123529,传真:27123559)   天津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