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15.08.2016  23:35

 

  津粮检查〔2016〕10号   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为及时了解掌握我市2016年度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变化情况,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管理,保障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有关规定,市粮食局决定自即日起开展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标准 依据上年度经营状况核定2016年度粮食经营者的最低最高库存量。 二、核定方法 (一)通过查看粮油经营台账和有关报表,检查了解粮食经营者2015年度经营情况及最低最高库存量执行情况。 (二)实地查看粮油库存情况,依规核定2016年度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 (三)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核定所属企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辖区内纳入核定范围的粮食收购企业和纳入涉粮统计范围的粮油加工、销售企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核定工作,科学合理核定最低最高库存量,并适时对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粮食局将不定期抽查。 (二)各单位在开展核定工作时,可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一并实施,进一步规范粮食经营者统计台账填报工作。 (三)各单位要按照企业类型,填写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详见附件),相关表格请于市粮食局政府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www.tjlsj.gov.cn,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附件:1.2016年粮食收购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 2.2016年粮食销售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 3.2016年粮食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     2016年8月15日 (联系人:靳普旭,电话:27123529,传真:27123559)   天津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