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资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18.01.2016  18:50

 

津粮检查〔2016〕2号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资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粮食收购资格监管方式 将目前对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年度核查方式变更为粮食收购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不再对《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加盖年度核查章。 二、年度报告要求 1.报送范围: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收购企业。 2.报送时间:粮食收购企业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信息表附后),年度报告可通过邮件或邮寄的方式报送。 3.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县企业年度报告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年度报告的内容 1.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公司法人、证照编号、收购资格的存续状态等信息。 2.仓库设施、粮食质量检测以及专业人员配置等情况。 3.上一年度粮食收购情况,包括收购的区域、品种和数量、质量等内容。 年度报告信息表可在市粮食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tjlsj.gov.cn)。 四、年度报告的抽查 (一)抽查方式 各单位采取随机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粮食收购企业年度报告信息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按本辖区粮食收购企业数量的15%掌握,并按有关规定,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被查企业签字确认。 1.随机检查。粮食收购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后,根据收购证编号随机选取企业进行检查。 2.重点检查。依据上一年度粮食收购检查工作情况及本辖区实际,确定重点检查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1.查阅粮食收购企业有关资料、证照、凭证等; 2.实地查看收购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备等收购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规定。 收购场所、仓储设施不在本辖区的可委托所在地粮食部门进行检查。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抽查工作。 五、年度报告的公示 抽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将企业年度报告和抽查结果依规在本辖区适时公示,并及时向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报送《粮食收购企业信息汇总表》,相关收购资格信息在市粮食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和在检查中发现存在漏报、瞒报等情形的企业,由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相关处罚情况予以公示并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2.对于在检查中发现不再具备收购资格应予以取消收购许可的企业,由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议或会同审批部门予以取消,并通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检查信息予以公示并推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3.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发现粮食收购企业年度报告信息虚假,并向粮食部门提交举报材料的,由所在地粮食部门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工作要求 1.粮食收购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措施,也是简化办事流程,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转变行政理念,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年度报告组织实施。 2.各单位要认真核对企业上报的年度报告信息表,并严格、公正、依规做好年度报告的抽查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辖区的粮食收购企业年度报告抽查工作。同时,结合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一并做好粮食收购资格的监督管理,规范粮食经营者入市收购行为,维护好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3.年度报告抽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将企业年度报告、检查记录等留档备考。 4.今年是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工作的第一年,各单位要做好相关工作的准备落实,并结合实际做好安排,对于收购企业较多的区县,此项工作不应晚于5月底前完成。   附件:1.粮食收购企业年度报告信息表 2.粮食收购企业信息汇总表       2016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粮食局,市审批办,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