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缴存公积金享落户积分 缴存每满一年积2分

21.03.2017  13:14

  记者从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2016年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情况积分已经纳入居住证积分指标,具有本市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在天津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落户加分。指标按年计分,缴存每满一年积2分。

  积分落户政策成为了大家越来越关注的焦点,按照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市缴存公积金也纳入本市积分落户政策。职工住房公积金随单位正常汇缴,每缴存满12个月积2分,对于累计剩余月份积分,按月核定积分后进行累加,每月积分0.167分,总积分保留两位小数。

  在上半年申请住房公积金积分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应缴至上一年12月份及以后,下半年申请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应缴至当年6月份及以后。即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计算结点;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结点。

  目前,天津市职工缴存公积金由单位为职工开立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依据目前我市公积金缴存政策,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单位注册地或营业地所在的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单位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有:1.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单位信息表》(可在各管理部柜台领取);2.企业及经营性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其中《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版本的,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单位账户开立后,可通过柜台或网上渠道办理缴存业务。单位应以按月、连续汇缴形式为全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对未建立账户职工单位可在汇缴同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情况积分纳入居住证积分指标,对于申请落户的外地职工具有较大的助益。(王月)

[责任编辑: 金鑫 ] [编辑: 金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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