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房屋卖与继子后未收款 继子离婚惹官司

05.06.2015  20:40

   天津北方网讯: 一位老人将房屋卖与继子夫妇后,考虑到亲属关系,并未催要房款。数年后,继子与其妻闹离婚并欲分割该房,老人遂起诉索要房款。诉讼中,被告儿媳提出该房系赠与,不同意付款。日前,河北区法院经审理,一审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二被告给付老人房款36万元。

  年过七旬的市民田某诉称,他的继子田某某与妻子方某因婚后无房,提出以36万元价款购买田某名下位于河北区的一套房屋。经田某同意,双方于2010年12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考虑到双方的亲属关系,田某并未索要买卖合同,且一直未收取房款。后田某某与其妻方某因离婚诉至法院并要求分割上述房产。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田某亦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田某某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立即给付其房款36万元。

  法庭上,被告田某某表示,其夫妇在买房时没有钱,承诺以后给付房款,所以同意原告诉求。被告方某则提出,原告的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其夫妇结婚时没有财力支持,故向原告提出资助请求,经协商,原告提出涉诉房屋归田某某所有。根据当时的情况,双方虽然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但事实上原告是赠与二被告房产,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

  根据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方某主张讼争房系原告赠与二被告,应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现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讼争房系赠与,且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以及出具的不进行资金监管的《具结书》和《确认书》也明确表明讼争房系所有权有偿转让而非赠与,故对被告方某主张讼争房系赠与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并要求二被告给付36万元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在协议中对房款给付时间未进行约定,原告可以随时主张二被告给付房款,故其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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