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完善执法资格考试工作机制强力提升民警执法素质和水平

20.05.2016  09:5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关于“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规定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的通知》要求,天津市公安局制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完善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全面提升公安民警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的具体工作措施:

一是人民警察必须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全局所有在编、在职民警必须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未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担任各分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内设执法执勤类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案件审核的民警,必须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

二是各基层单位领导要落实对民警学法用法的主体责任。各基层单位领导要将加强民警学法用法的学习培训作为抓业务、带队伍的重要职责,将宪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法规知识、新法新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有关规定作为重要内容,按照法律规定与执法实践应用相结合的原则,激励民警加强日常学习,同时督促民警将学习内容与执法办案实践深度结合,多办案、办好案。

三是全面落实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结果的运用。2016年年底前,将天津市公安局各级公安机关民警通过执法资格等级状况导入执法信息综合应用和管理平台,实现民警执法资格与执法办案权限挂钩,未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担任执法勤务类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必须取得中级执法资格,未取得中级执法资格的,调离到非执法勤务岗位;案件审核人员未取得中级执法资格的,不得审核案件;对取得高级执法资格的民警,纳入各单位人才库管理,优先晋级晋职。

四是切实加强对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和各公安分局、各直属单位建立健全执法资格等级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组织管理工作,政工、督察、法制部门分别履行考试结果运用、考场纪律督察、考试组织管理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