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优惠政策的解读

03.08.2015  13:48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实施后,按照城乡一体原则,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主要是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后均采取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方式安置。可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待遇。同时,在考学、考公务员、就业应聘、参加社会保险和个体经营时的贷款、纳税等方面实行优待优惠。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一、政府免费组织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使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免费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可以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费给予补助。可以自由选择政府确定的承担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参加免费教育职业和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原则上与教育培训机构内的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按照教育培训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培训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制定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和大纲,并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多种学习模式,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的知识和一些专业技能。

  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实现就业:一是开展校企合作,通过培训机构与企业单位合作实现就业。二是适应社会需求,由就业机构搭建就业平台,积极推进就业。三是落实自主就业优惠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

  参加“订单式”技能培训的,培训结束并取得相应等级的技能资格证书后,直接到订单约定的企业就业;参加非“订单式”技能培训的,培训结束并取得相应等级的技能资格证书后,由承训机构负责推荐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优惠政策主要有: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 参加学历教育可以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退役1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及其他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大军区以上奖励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且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规定,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助的学费,由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资助期限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地方所属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按上述时间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其中,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部门下拨到所属学校;地方所属学校的资金,先拨付到地方财政,再由地方财政按隶属关系拨付到学校。

  三、扩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45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税收扣减标准按照《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4 〕27 号)规定执行。一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 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 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三是执行期限为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士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其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政府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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