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直考练车出事不能快处 随车指导人员需担责

06.04.2016  12:21

   天津北方网讯: 4月1日本市正式施行自学直考新政,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学员已经开始上路练习。这些车辆一旦在路面上出了事故,在处理程序上跟普通的车辆有什么区别?事故责任的认定又有哪些不同?

   不适用当事人

  自行协商或快处

  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自学人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查认定事故各方过错,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自学人员车辆交通事故暂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或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随车指导人员

  有时需要担责

  根据目前的规定,自学人员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机动车,在指定的学车路线上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但是,作为自学学员,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或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没有随车指导人员,由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随车指导人员之外的人员随车指导和其他不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工作规范(试行)》第35条第一款情形的由自学人员自行承担事故责任。

   出了事故

  具体该如何处理

  人员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需要报警,报警的同时,需要说明是自学直考车辆。交管部门接报事故后,按照事故造成的后果,符合简易程序处理条件的,当场适用简易程序认定事故责任,并依事故当事人申请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造成人员伤亡等后果的交通事故,适用一般程序处理。

   若想顺利获赔

  需先履行告知义务

  交管部门在发放学车专用标识时,会提示自学用车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进行告知,同时要将自学车辆信息按月向市保险行业协会通报。市保险行业协会将交管部门汇总的自学车辆信息及时通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根据信息排查承保车辆情况,必要时主动联系被保险人进行核实。按规定,自学人员按照《公告》有关要求学习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但是作为自学车辆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人(投保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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