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万元巨额存款遭盗刷 瞬间“蒸发”
今晚网讯 (记者 孙启明 通讯员 南宣)一储户的银行卡遭他人盗刷,卡内27万元存款瞬间“蒸发”。事发后,该储户以银行系统未能识别伪卡,致其存款被非法交易为由,起诉银行索要存款及利息。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储户诉求。
市民肖某于2013年12月在本市一家银行开了一张借记卡,至2014年7月6日,该卡内存款余额为27万余元。据肖某称,2014年7月6日7时35分33秒,他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提示,告知其上述借记卡当时消费27万元。由于肖某并未使用此卡交易,他立即意识到是伪卡盗刷,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发后,肖某提出,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上述银行的系统未能识别伪卡,造成其存款被非法交易,致其产生巨大经济损失,银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款项5万元并发还给肖某,故肖某起诉该银行向其支付其余22万元。
针对肖某提出的诉求,被告银行表示,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而且上述刑事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还没有得出结论,原告主张的盗刷事实还无法得到证实。所以,不同意给付原告上述款项。
法院审理后,首先确认了原、被告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法院认为,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依法成立,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银行与储户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后,包括储户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账户号码、存款数额、取款密码等在内的账户信息均被存储于该银行卡中,且系交易的有效凭据,即持卡人在取款或购物消费时所使用的银行卡必须是上述银行发行的真实的借记卡。银行方负有保证储户银行卡内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复制的义务。在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及公安机关已经查明的事实,足以对诉争交易是否为真卡交易形成重大质疑,而被告未能就交易系真卡交易进行举证,故不应视为被告已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了支付存款义务。因公安机关已经向原告发放追回款项5万元,故原告依据储蓄存款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履行给付剩余22万元存款及利息的主张合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的存款属于活期存款,且双方对于利息有合同约定,故被告应依约定计算利息。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存款22万元,并依约定给付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