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25家融资担保机构签订风险补偿协议

21.10.2015  11:33
  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有关规定,探索建立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合理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优化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环境,近日,市金融局印发《关于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的通知》(津金融局〔2015〕31号),明确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的50%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并对融资担保机构条件、担保费率、补偿条件、补偿额度、申报标准及申报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对于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可持续发展模式,降低经营风险,发挥贷款融资的增信作用,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获得率,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使我市合规经营机构充分享受政策,市金融局及时将《通知》精神通报各区县金融办(局)和所有持证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涉及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入风险补偿相关条款进行详细的政策解读;制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协议书,并与各区县金融办和相关融资性担保机构多次沟通,就协议签署有关问题进行解答。截至目前,已有25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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