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发布七行业工资指导线 职工收入增长与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增长挂钩

27.10.2015  10:17
   
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15-10-26。       

   
   
       
    见习记者    高竹君                本报讯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2015年全市企业及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要求,市人社局于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本市2015年部分行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其中,住宿和餐饮业等7行业工资指导线的上下线分别为18%和3%,本指导线同时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知明确要求,企业应结合行业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情况,将职工收入增长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据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行业工资指导线的制定以国家及本市企业工资分配政策为依据,并参考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和就业状况。据了解,7个行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分别为:住宿和餐饮业11%,批发和零售业8%,建筑业10.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   
通知》要求,本市辖区内上述7个行业的企业,应依照行业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增长决策,建立和完善工资分配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在加强人工成本管理的基础上,实现职工货币工资与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协调同步增长。其中:上年度平均工资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以下的,应在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平均工资增幅;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应在行业工资指导线下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平均工资增幅;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不能按行业工资指导线安排平均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同时,7个行业的企业与职工,应按照《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依据行业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行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前已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如协议中约定的职工工资增幅未达到行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工资集体协议。规模较小、职工人数少的企业,应积极参加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依据行业工资指导线在工资集体协议中约定平均工资增幅。   
在此基础上,企业应充分挖掘增资潜力,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办法、定员定额标准和绩效考核制度,确保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形成合理有序的内部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