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梳理与《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工作

31.08.2017  13:44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以下简称676号令),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按照市领导的批示要求,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向各市属委局、各区政府印发了《关于梳理与〈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的通知》,重申了停止执行676号令所废止的行政法规、停止执行被676号令所修改的行政法规相关条款的要求,并组织梳理了本市地方性法规中与676号令不一致的条款。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单位反馈的29条梳理意见整理汇总后,与提出梳理意见的单位开展沟通工作,在充分了解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管理需求和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对梳理意见进行了审核,并将把本次对与676号令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条款的梳理结果,作为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建议和相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