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首例告企业行政诉讼案:地铁公司被判公开信息

07.04.2016  14:48

   天津北方网讯: 市民陈某书面申请地下铁道公司公开一份协议,但迟迟没有得到回应,该市民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依法公开信息。今天上午,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同时判令若被告限期不履行公开义务,将处罚其法定代表人。

  市民陈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邮寄了一份《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请求该公司公开其与一家通信公司签订的《天津地铁2号线通信机房租赁协议》。地下铁道公司于次日签收,但对陈某的申请并未作出答复。陈某对此十分不满,他提出,地下铁道公司属于从事公共交通事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理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制。被告在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答复,也不告知是否延期,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作为公民在法律上的知情权与监督权。陈某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地下铁道公司拒不回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针对陈某所提诉求,被告地下铁道公司辩称,一、被告是开展民商事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主体。二、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不是被告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获取、制作的,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该申请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的规定。三、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只是参照性规定,由于目前被告的政府主管部门还未制定相关细则,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于法无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的规定,被告地下铁道公司作为公共轨道交通的管理、经营、服务者,其社会公共服务行为无疑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要求。因此,被告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主体,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区分情况作出答复。被告在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答复期间未予答复,显属违法,应予纠正。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对原告通过邮寄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作出书面答复;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按日处70元罚款。

   法官说法

  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杨德润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起行政案件有两大亮点:第一,这是本市首例以企业法人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以往,行政诉讼案的被告皆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这起案件在诉讼主体方面开了先河。第二,本案依据新行政诉讼法,判决若被告不履行公开义务,将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进行处罚。这种将责任直接落实到个人的判决结果,在本市行政案件中尚属首次,这一裁决将使执行更有力度。

市检察院通报未检工作情况:受案人数逐年下降
   天津北方网讯: 今年是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北方网
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校园暴力案 聚众斗殴近半
   天津北方网讯: 记者上午从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