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因被狗吓到致伤:狗主人成被告 破财数万元
天津北方网讯: 狗没咬人,但撒起欢儿来吓唬人也可能酿祸。近来,相继有市民因为被狗吓到致伤而将狗主人告上法庭。市二中院审结多起此类案件,均判决狗主人赔偿伤者。又到春暖花开动物躁动的季节,法官提醒养狗市民,看好自己的爱犬,别让它惹祸,以免给他人和自己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1
女子为躲狂跑金毛
后退时被井盖绊倒
崔女士和赵女士同住一栋楼。事发当天,崔女士的金毛没拴狗链跑下楼,崔女士追出,正好遇上赵女士的丈夫。双方交涉中,赵女士也下了楼。赵女士欲用手机拍金毛报警,金毛跑了过来,赵女士向后退时,被井盖绊倒,摔成腰椎骨折。
法院认为,根据本市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个人不得饲养金毛之类的大型犬,被告未对金毛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金毛向原告跑去,原告因躲避金毛而被绊倒受伤,二者虽未有接触,但原告被绊倒与金毛跑向原告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13000余元。
案例2
两狗见面对叫不停
一方主人摔倒骨折
40多岁的张先生和50多岁的任先生也是邻居,二人住在滨海新区一小区内,且都养狗。事发早8时许,二人均在小区内遛狗,且均未对狗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两狗见面对叫,在躲避任先生的狗时,张先生当场摔倒致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任先生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庭审中,原告承认其犬没有养犬登记证,也没有对其犬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原告对自己受伤也存在一定过失,故综合以上因素,原审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合理损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合理损失共计10万余元,被告赔偿原告7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养狗人士注意防范
避免惹祸伤人害己
根据法律,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养狗人士注意防范,避免惹祸伤人,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而且可能连狗也不能再养。
至于因狗致伤后需要赔偿哪些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