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要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各地政府统一领导负总责

16.02.2015  16:14
  本报记者钟奇振 通讯员陈昊广州报道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结合广东实际提出系列意见,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政府要求,将各地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体系,逐步提高对环境监管工作的考核评分比重。对因环境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环境污染案件发生的,将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要求,各地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离任时,审计机关要对其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严格审计。
  广东省政府提出,各地政府对本地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总责,并结合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市县为主的环境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牵头、负有环保监管职责部门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工作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适时开展环境监管执法联合行动。
  跨界跨区域的污染治理一直是广东环保工作的热点、难点。广东省政府特别指出,要建立跨区域环境监管执法体制。广东省环保厅要充分依托泛珠三角区域环保合作工作机制,建立与相邻省份的环境监管执法协作和应急联动制度。各地要建立与相邻地区的环境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定期开展会商和联合预警监测,重点解决跨界河流污染、区域性大气污染、跨界重金属污染等突出问题,妥善处置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和突发事件。
  根据规划,广东各有关部门还将抓紧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废除,清理情况于2015年6月底前报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政府要求,自即日起到2015年底,各地政府要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环保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逐一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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