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观点:一项激发社会活力的制度创新

23.06.2016  19:38
——《工人日报

  罗教讲观点:“海选”劳模的制度创新,在于准确地把握当代劳动者的社会心理状态。制度创新需要具备充分的主观条件,包括充满热情的社会责任感、敢于担当的勇气,以及制度设计的智慧与有效地实施制度的能力等。对于敢于承担风险进行创新的人们,我们不应该吝啬溢美之词。

  武汉市总工会“海选”劳模所取得的最大社会效益,使这一创新性活动极大地激发了社会的活力。
  “评选”劳模与“海选”劳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性质和意义的差别则非常之大。从“评选”到“海选”说是一场革命也毫不为过。当然更准确地说,应该是一种制度创新。
  从学理上说,“评选劳模”和“海选劳模”都是一种选拔劳模的制度。制度是几乎所有社会科学都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因为所有人都是生活在一定的制度之中。从社会学的意义上说,制度是对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发挥控制、影响和调节用的各种成文或不成文、有形或无形的规章、条例与行为规范约定的总称。因为制度复杂多样,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制度进行各种分类,如按照制度控制力强弱和影响力的大小,把制度分为根本性制度与非根本性制度。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属于根本性制度,而此外的其他制度则属于非根本性制度。我们又可以根据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以及作用时间持续的长短,把制度分为普遍适用性制度与专项性制度,“五一”劳模的选拔制度就是一项专项性制度,因为它只适用于选拔劳动模范这项专门的社会活动,或者说这项制度是专门为“五一”选拔劳模而量身定做的一套游戏规则。
  人生活在社会之中,也就是生活在制度之中,社会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系列的制度存在,人通过建立制度组成社会,而制度又通过控制人和影响人来推动社会运行和发展,这就是人与社会的所谓互构关系。制度对人的控制与影响通过内在与外在两种作用方式来实现。制度对人的内在作用也就是制度通过内化而形成人的制度意识,从而对人的行为产生控制与影响作用;制度的外在作用则通过社会的外在力量(如惩罚与激励)对人的行为产生作用。通常而言,一项好的制度是同时通过这两种作用来实现其制度目标的。
  分析和评价一项新制度的产生及其运行的效果需要从多个方面考虑问题,包括制度创新的社会环境与动力机制,制度创新者的制度设计理念是否先进与符合社会实际,制度运行程序是否合理可行,制度运行的成本高低与风险的大小,特别是制度实施的社会效果如何等。
  我们运用上述视角来分析武汉市总工会2016年“五一”“海选”劳模这一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目标追求与社会意义。
  首先,我们要问:武汉市总工会为什么要进行这么大的一项制度创新?他们的创新动力来自于哪里,他们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
  在我国,“五一”节评选劳模,已经进行了几十年,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方法和规则,而且大家也已经习惯这一套制度的操作方法,大家好像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更少有人提出质疑。但实际上社会公众对“评选”劳模这一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是心知肚明的。劳模“评选”的惯常做法是单位推荐,工会批准。“评选”劳模作为一项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评选的单位推荐不仅其公开、公正性难以保证,而且容易产生本位主义、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从而使得评选的合法性受到影响。更为严重的是,其二,评选活动限制了公众的广泛参与,因而使得选拔表彰先进人物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从制度设计上说,国家表彰劳模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这种活动,选出公众心目中心服口服、真正有代表性的楷模性人物,从而激励人们以先进人物为榜样,积极向上,争做劳模,真正弘扬社会的正气,激发社会不断创新的活力。要实现这一目标,活动中公众的广泛参与是必要条件,公众参与度越高,目标越容易实现。
  其实,对于传统“评选”劳模制度的弊端,社会大众知道,各级工会组织更是一清二楚。那么为什么直到现在才有武汉市总工会进行“海选”探索呢?这是因为任何制度创新行动的产生都需要具备多种客观和主观条件。而且一项制度一旦成型并且实施多年,就会形成巨大的制度惯性,使得制度创新更难进行,需要巨大的热情、勇气和智慧才能够突破原有制度惯性的障碍,实现制度创新的突破。而这也正是武汉市总工会在全国率先开展“海选”劳模制度创新的难能可贵和社会价值所在。
  制度创新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主要包括国家的宏观政策走向与要求,社会发展水平与公众的社会心理基础等方面。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工会工作,因为从国家发展战略的整体格局来看,工会工作是我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明确要求,要在群团组织中深入推动思想教育、问题整改、体制创新,促进转变思想观念、强化群众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与此相应,全总改革方案提出“创新职工建功立业的载体和平台”,进一步改进劳模培养选树和评选工作,让普通职工参与劳模评选过程,推动社会参与劳模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