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流程 确保救助及时有效

16.10.2015  22:03

  日前,《天津市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正式出台。作为市民政局2015年政策创制的重点工作,该“规程”将有效提升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水平。


  1.此次出台“规程”的主要作用


  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市民政局将进一步定岗确责,细化响应措施,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各项应急救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应急救助实际效果。


  为了做好与《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有效对接,进一步强化民政部门综合协调能力,履行好、发挥好民政部门作为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职能,更好地整合各涉灾部门的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配合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做好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助、过渡期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重点工作。


  在民政系统内部进一步增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局党组统一领导,职能处室为主体,相关处室配合,重大灾情全面动员、合署办公,全局一盘棋的应对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民政部门内部资源,共同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切实履行民政部门职能,维护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2.“规程”的起草依据


  起草《天津市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主要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同时,参考和借鉴了《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和《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确保了规程与相关法规政策的一致性。


  3.“规程”的基本内容


  该“规程”与《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保持一致,采取“四级灾害、四级响应”和预警响应前置的基本框架。每级响应中均包括启动条件、启动和终止流程、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和应急救助具体措施等内容。同时,按照响应级别地提升,各项措施力度依次增强,确保救助措施与救灾需求相适应。为提高运转效率,“规程”还编制了各类通知的基本样式以及市级相关单位和工作组人员联络表。


  为更好地落实《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民政局编制了《天津市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定位于市级专项预案,着眼于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全市各涉灾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中,民政部门在认真履行自身救助职责的基础上,还要负责协助市政府做好综合协调的相关工作,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市民政局内部的工作机制和丰富响应措施,增强工作力量,以承接好响应任务。


  此外,随“规程”成立的天津市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其组长为市民政局局长、副组长为分管局长,主要对照《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工作。天津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和秘书长分别由市民政局局长和分管局长担任,并分别承担全市II级、III级应急响应的协调指挥职能。领导小组下设协调、救助、捐赠、保障四个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为各相关处室人员,方案具体到人。


  I级应急响应时,全部工作组将实行合署办公。主要考虑是,I级响应时,工作任务必然繁重,需要补充相应的工作力量,同时合署办公可一定程度上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各工作组组长协调指挥。同时,在如此重大的灾情面前,民政部门届时的中心工作必然是全力以赴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届时将打破内部壁垒,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高效、有序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4.“规程”出台的基本过程


  去年年底,市民政局开始“规程”的起草工作,整个过程持续将近一年时间。草拟阶段,在大量查阅法律法规和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初稿的撰写工作,其间市民政局还与24个市级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完成了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表的编制工作。内部评审阶段,职能处室在初稿完成以后又组织了多次的审核和修改。征求意见阶段,截至今年6月底,完成了征求意见工作,各处室和单位均无修改意见。经市民政局法规处初审,调整了适用范围、救灾捐赠等章节的部分细节。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最终审核通过,并正式印发。


  《天津市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的正式出台,是坚持依法治国和精细化管理的重要硕果,翻开了市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行政的新篇章。同时,作为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一环,它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职责明确、协调配合、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应急救助行为,提高了应急救助能力,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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