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人去世谁还借款 法院:其妻有连带清偿义务

14.05.2015  14:11

   天津北方网讯: 贷款买房后不幸遭遇车祸去世,谁来承担剩余房贷的偿还义务呢?本市滨海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是贷款人与其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其妻有连带清偿义务。因此在判令合同解除的同时,判令贷款人的妻子偿还借款本金、罚息、律师费等共计12万余元。

  2010年7月,某银行与王某(化名)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银行向王某发放个人购置住房贷款13.5万元,用于购买滨海新区的一套房屋,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若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计收罚息。若王某死亡且其继承人拒绝代其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银行有权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清偿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王某以上述房屋抵押给银行,作为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双方共同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银行向王某发放了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但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6月,王某因车祸去世。而其妻子和父母、孩子拒绝代王某清偿该债务。银行因此对该四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抵押合同》,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本金以及利息、罚息;确认原告有权申请处置王某提供的抵押房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王某的母亲、妻子和孩子表示,王某去世后,他们分别偿还过贷款。现同意解除合同,但没钱还贷款。而王某之父并未出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王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抵押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向王某提供了贷款,王某应按照约定偿还。因该贷款是在王某与其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王某之妻有连带清偿的义务。现王某去世,银行要求王某之妻偿还全部债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判令原告对涉案房屋享受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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