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15年“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8.05.2015  13:13

津市场监管质监〔2015〕21号

各区县局、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深入 开展 执法打假“质检利剑行动 ,严厉打击生产领域 产品 质量 违法 行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质检利剑”行动 工作 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执〔2015〕162号)要求,我委决定2015年继续组织开展“质检利剑”行动。现将经第16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的《2015年“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6日

 

 

2015年“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

 

2014年“质检利剑”行动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目前我委正处在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和机构改革过程中,为保持执法打假的高压态势,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2015年将继续组织开展“质检利剑”行动。

一、行动目标

围绕进一步加大对质量违法的打击力度、宣传力度和共治力度,查办一批违法货值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曝光一批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打假治劣的多元共治,保持执法打假的高压态势,进一步提高执法打假的公信力和震慑力,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以空气净化器和净水器为重点的消费品“质检利剑”专项行动。以空气净化器、净水器为重点产品,以点带面,推动食品用金属制品、餐具洗涤剂、汽车儿童安全座椅、童车、童装和家具等消费品专项执法行动。对空气净化器,严查电机和电容器温升过高、有毒有害物质释放超标、整机除菌率不合格等违法行为;对净水器,严查净化率效果不达标、材料溶出物含量超标、产品结构的承压能力不符要求、存在电气安全隐患以及标实不符、质量欺诈等违法行为。严查食品用金属制品标识标注和使用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餐具洗涤剂总活性物含量、去污力不达标和甲醇、甲醛、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头部位移超标、童车存在不合理间隙、童装ph值超标和家具标实不符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标识欺诈等违法行为。

(二)开展以化肥为重点的农资产品“质检利剑”专项行动。结合《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2015年农资专项执法打假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质监〔2015〕16号),以化肥为重点产品,严查坑农害农质量违法案件。重点打击产品有效含量不足、虚假标识和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在春季和秋季组织化肥产品专项执法集中行动,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三下乡”行动,继续抓好农药、农膜、农机等产品的执法打假工作。

(三)开展以“地条钢”为重点的建材产品“质检利剑”专项行动。重点开展“地条钢”产品执法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地条钢”和用“地条钢”轧制建筑用钢材违法行为,对清查出的和举报查实的地条钢企业和窝点,一律没收产品和用于生产“地条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生产工具,并按照《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停、限电措施。继续抓好防水卷材、装饰装修材料、墙体材料等产品的执法打假工作。

(四)开展以发动机为重点的汽车及零部件“质检利剑”专项行动。对整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严查无证生产、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明令淘汰发动机和以国I、国Ⅱ、国Ⅲ发动机冒充国Ⅳ发动机等违法行为,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继续打击制动器衬片、制动液、灯具等产品无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

(五)开展以汽柴油为重点的油品“质检利剑”专项行动。严查无证生产、汽柴油不符合国家标准、掺杂掺假和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要对“质检利剑”行动涉及的五大类22种产品(空气净化器、净水器、食品用金属制品、餐具洗涤剂、汽车儿童安全座椅、童车、童装、家具、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地条钢”、防水卷材、装饰装修材料、墙体材料、发动机、制动器衬片、制动液、灯具、汽油、柴油)生产企业要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本区域内相关生产企业的数量、产品、标准、获证情况等,对企业信息进行重新核对,建立企业质量档案。

(二)深入摸排质量违法案件线索。一是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监督抽查、上级交办、外系统移送等各种渠道获取的质量违法案件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二是组织开展明查暗访活动,获取造假动向线索,发掘造假内幕。三是按照“网上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要求,加强电子商务产品信息摸排,并对国家质检总局电子商务产品质量1236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转来的案件线索逐一严格核查处理。

(三)加强监管,开展拉网式检查。各单位要按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本区域内“质检利剑行动”涉及产品获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以及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违法行为。对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做好整改复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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