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法院司法改革试点调查:不让裁判权“任性”

29.07.2015  15:29

实现司法公正,关键是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贵州试点法院在改革审判组织结构组建新型审判团队、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在明确法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要求法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健全对审判权力的监督机制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责任“可怕”还是“可敬”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各试点法院适应新型审判团队运行机制,探索制定和完善权责清单,明确必须由院领导决定的重大事项,明确应当由主审法官、审判团队行使的司法权力,明确各项权力行使的相应责任,从而让司法责任制坚定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信心,促使审判权的行使让群众放心。

在传统的审判权行政化运行机制下,存在因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责任不明而导致承办法官办案受限。因此,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初,面对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很多人难免背负一定的心理压力,导致在办案中畏首畏尾,瞻前顾后。

贵州高院在四个试点法院都派出干部挂职副院长,他们的任务之一就是担任试点法院司法改革联络员、观察员。这些挂职副院长向贵州高院的信息反馈中也包括干警对司法责任制的看法。贵州高院院长孙潮和另外三位院领导到各自联系的试点法院调研时,在和干警的交流中也与大家探讨这个问题,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认识。

贵州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张德昌说,关键是要将“裁判者负责”与“审理者裁判”联系起来看待。“审理者裁判”要求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权不接受内外干扰而依法作出决定,相应地当然要求“裁判者负责”。这就是权责统一。

于锦江、王晓琳都是花溪法院的资深法官。他们表示,法院的第一要务是执法办案,作为法官自然要把公正司法作为天职,执掌审判权的目的就应该是公正廉洁为民司法,司法责任是与司法权相对应的,是对司法权行使的规范与约束,如果没有用好或者不好好用审判权导致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就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关键是责、权、利的匹配要科学、界定要清晰。很多法官有着和他们共通的看法。

随着改革的推进,贵州试点法院都初步提出了权责清单,但还不够清晰健全,限于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建立不久,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还需要不断探索完善。特别是要进一步细化、科学量化司法责任,明确法官要办多少案、担什么责、怎么追责,使司法责任制更具可操作性。他们的原则是从司法规律和办案工作实际出发,及时明确错案责任追究的界定标准和程序,把故意徇私枉法、重大过失酿成错案与一般的工作失误导致的瑕疵案件区分开来,保护法官的办案积极性。

同时,贵州试点法院也将司法责任与审判绩效挂钩。审判质效不佳的法官要追究相应责任,审判质效较好的予以激励,从而激发办案活力,形成“争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正能量。汇川区法院一位速裁法官就创造了一天完成13个庭审的“最高纪录”,受到广泛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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