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中央及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对外经济合作事项申报的通知

02.03.2017  18:36
各有关企业:
  为支持我市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14号)相关要求,对2016年我市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援助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予以补助。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对外承包工程事项。
  对2016年我市企业从事以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给予补助:
  1.对总承包企业将部分工程建设内容交与我市具有承包工程资格企业分包的,给予总包企业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企业间组成联合体,投标和实施境外工程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
  2.对境外项目设计咨询服务营业额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
  3.对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1亿美元以上的大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4.对企业及其境外子公司,总包或分包境外工程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保期保函,发生的境内外银行保函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其中,对在“一带一路”国家,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矿产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领域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其项目发生的境内外银行保函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补助;
  申请项目发生的费用、项目合同生效或中标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二)对外援助事项。
  对2016年我市企业实施对外援助项目给予补助:
  1.实施援外物资及成套项目:对年度实施项目金额累计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对年度实施项目累计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5万元补助;
  2.实施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合作项目:对年度实施项目金额累计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
  3.实施培训项目:对年度实施项目10个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
  项目合同签约时间发生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二、申请条件
  1.企业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商务部相关项目批准文件;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没有发生重大劳务纠纷事件和境外安全责任事故,无违法、不良记录和重大劳务纠纷,服从商务主管部门对业务的监督管理;
  3.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统计资料。
   三、申报要求
  各有关企业要确保材料真实、规范、准确,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核过程中,将查验部分申报材料原件。
   四、申报材料及程序
  各有关企业按照2017年中央及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对外经济合作事项申报指南(附件1)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档案资料须统一为A4纸;
  2.卷内文件要按顺序编页码;
  3.档案要编制目录(参照指南中的资料顺序),并与卷内文件的页码相对应;
  4.企业基本资料(指南1-6项)依次装订;项目资料(指南7-13项)要分项目装订。每个“项目实施情况简介”后,依次装订投议标核准证、合同、保函相关资料;项目之间加彩页进行分隔;申报资料装订以不易脱落为标准;
  5.提供文件的复印件要清晰,且必须加盖申报企业的公章,合同等页数较多的资料在首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6.全部材料,一式一份。另附《其他单位账户存根》原件一份。
  请于2017年3月10日前将材料报送市商务委。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抽取部分项目查验原件。
  相关表格电子版,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涉及的相关表格电子版,请登录公共邮箱[email protected]下载,密码:58665558)
  报送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青年宫大厦)1208房间。
  联系电话:58366520—23。
  政策咨询电话:58665977,58665581。
  专此通知。

  附件: 1.2017年中央及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对外经济合作事项申报指南
      2.2017年中央及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对外经济合作事项申请表
      3.其他单位账户存根
      4.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5.保函手续费项目明细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