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车用发动机和车用燃油“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3.06.2015  10:11

津市场监管质监〔2015〕31号

各区县局、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按照质检总局《关于抓好 车用 发动机和车用燃油“质检利剑行动 实施工作的通知》(质检执函〔2015〕30号)及《关于印发2015年“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质监〔2015〕21号)安排,委决定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车用发动机和车用燃油“质检利剑”集中行动。现将《车用发动机和车用燃油“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9日

     

 

车用发动机和车用燃油

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

     

为配合全国大气污染防治,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进一步提升车用发动机及车用燃油质量,按照质检总局《关于抓好车用发动机和车用燃油“质检利剑”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质检执函〔2015〕30号)及《关于印发2015年“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质监〔2015〕21号)安排,委决定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车用发动机和车用燃油“质检利剑”集中行动。

一、行动目标

  以保障 生产 环节车用发动机和车用燃油质量安全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形成打击制售假劣车用发动机和车用燃油 违法 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生产 企业 的诚信守法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车用发动机和车用燃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市场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整治的产品范围包括: 车用发动机、车用汽油、车用柴油。

   本次专项行动整治的单位范围包括: 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整车生产企业、车用汽柴油生产企业、车用燃油调、配制企业、加油站。

本次专项行动整治的违法行为包括: 车用发动机整治的重点违法行为:一是发动机以低冒高的违法行为(用国Ⅰ、国Ⅱ、国Ⅲ发动机冒充国Ⅳ);二是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发动机的违法行为;三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发动机的违法行为。四是无证生产车用发动机的违法行为。对整车生产企业重点查处弄虚作假、使用明令淘汰发动机的违法行为。

车用燃油整治的重点违法行为:一是汽柴油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虚高标号、铅锰超标、违法添加硅化物、甲缩醛等违法行为;二是无证生产或超范围生产车用燃油的违法行为;三是加油站计量作弊、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四是在汽油中私自添加乙醇、甲醇及其他溶剂冒充汽油销售等违法行为。

三、任务和措施

(一)严厉查处质量、计量违法行为。各单位要对辖区内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整车生产企业、车用汽柴油生产企业、车用燃油调配制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各企业生产条件和生产工艺执行情况、原辅材料及索证索票情况、进出厂记录及生产记录情况,掌握企业是否按标准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故意以低冒高、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对以溶剂油、调和油冒充汽柴油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要追根溯源,及时将案件信息移转企业属地质监部门。加强对加油站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计量作弊、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

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车用发动机以低冒高、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等技术问题,可以与位于我市东丽区的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联系寻求配合;对于车用燃油质量检验事宜,可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化工中心咨询办理;对于加油机计量检定和售油量计量检测事宜,可向有关计量检测技术机构咨询办理。

(二)强化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监管。加强对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和巡查,从企业必备生产条件的持续保持、国家标准的执行、成品出厂检验等环节做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并杜绝无证生产和超范围生产等行为。

(三)积极参与“华北五省”车用燃油集中行动。各单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通过对投诉举报数据分析,加强巡查等方式,认真进行案件线索摸排,并组织好执法力量,接到质检总局及其他省市转来的案件线索后,迅速反应,及时出动,严厉打击。集中行动日第一次为7月15日,对前期摸排的线索全面进行执法检查,加大对城乡结合部、省市结合部的检查巡查力度,尤其是大港、静海等重点区域。严厉打击土炼油、小炼油,形成与周边省市的联动打假机制,加强信息沟通、通报。第二次为8月15日,主要进行“回头看”,督促整改。

  四、工作步骤

即日起至2015年 9月15日,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宣传阶段(即日起至7月15日):要对本辖区相关企业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掌握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分布、产品的主要流向等信息,并填写附件4。通过召集有关企业和加油站召开专项行动部署会等方式,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社会公众认可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查处阶段(7月15日- 8月15日):对排查阶段查出的问题,严格落实“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集中打击和查处,逐一整改验收和回头检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坚决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完善阶段(8月15日- 9月15日):要总结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强化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督促和指导企业强化质量控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整改企业的监督检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防止违法问题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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