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

26.07.2016  12:34

 

                                          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

                                                                                    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交通(运管)局、安全监管局,滨海新区公安局、有关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天津建设纲要》,深化“平安交通”建设,坚决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的统一部署,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            市安全监管局

2016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天津建设纲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遵循问题与需求导向,强化法律制度规定的执行,切实解决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大力推进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全面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扎实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努力实现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道路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交通法制意识明显增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性能稳步提升,科技信息支撑作用有效发挥,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事故总量继续下降,死亡人数继续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活动组织

为开展好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开展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由同级运管部门(机构)具体负责。

四、活动内容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安全管理

1.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工作

(1)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在培训时,必须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落实培训课时。在教学中对新驾驶员进行预防性安全驾驶培训,做到在驾驶过程中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不接打手机、不关闭动态监控系统,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使从业人员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和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掌握辐射防护用品及检测仪器的基本常识;熟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及车辆、设备基本要求;熟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及承运规定;熟悉危险货物警示标志;掌握所运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规程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2)对不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擅自减少培训课时的培训机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办培训,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培训资质。

(3)重点加强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加强取证前安全驾驶情况审查,严把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质量关,严格培训考试档案管理。

(4)对全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开展联合检查,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优化服务环境,细化服务举措,推行科学化、标准化、优质化服务。加大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对未达标的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坚决给予整顿处理,努力营造人性化培训环境,为从业人员提供高效、便捷、阳光的培训服务。

责任分工:运管部门牵头,公安交管、安监部门配合。

2.驾驶员继续教育和诚信考核工作

(1)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及自培企业要严格按《继续教育教材》课程授课,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诚信考核内容,凡在继续教育周期内没有完成继续教育课时或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进行诚信考核。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违反《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其继续教育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深入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推进我市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驾驶、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和服务质量意识。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等级被定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道路运输企业将其调离重要生产岗位,不得承担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等级连续3个考核周期均定为“B”级的,在同一考核期内累计计分有3次以上达到20分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责任分工:运管部门牵头,公安交管、安监部门配合。

3.建立从业资格驾驶员吊销从业资格证信息平台

市运管处与市公安交管局协调,依据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因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吊销驾驶证人员名单,由运管部门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在市运管处公共信息平台公布。吊销从业资格证的,3年内不得重新办理从业资格证,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责任分工:运管部门牵头,公安交管部门配合。

(二)提升车辆安全性能,推进道路运输车辆标准化

4.切实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各区县运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新修订《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落实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正确理解《规定》的精神和内涵,保障《规定》有效实施。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运输车辆使用、维护修理、检测评定工作,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保障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输安全。

责任分工:运管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监管

5.深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一是开展客运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组织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二是属地运管机构要采取“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赴现场)的检查方式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各区县运管机构要主动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交通运输系统内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贯彻执行到位。三是继续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通过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逐步形成标准化达标考评与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四是严格按照年审文件规范客运车辆年审工作,同时,按照《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相关业务办理的通知》(津运管〔2016〕33号)要求,严把营运车辆许可关。

责任分工:运管部门牵头,公安交管、安监部门配合。

6.进一步深化“安全带—生命带”活动。一是继续加大活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使用安全带的重要意义及正确方法;在长途班线客车、包车和客运站推广播放“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在客运站场等场所广泛张贴、发放挂图和车贴等宣传品,对损坏的宣传品要及时进行更换。二是加强客运车辆安全带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客运企业要为所有客运车辆安装安全带,做到配置齐全、品质优良。客运企业要按月进行自查自纠,发现客运车辆安全带有损坏的,要及时进行修复。三是各客运站要对进站车辆严格检查,对未安装安全带或安全带不符合标准的客车严禁进站经营;严格出站检查,旅客未佩戴安全带的,禁止出站。四是各区县运管机构要加强对客车安全带安装情况的检查,督促客运企业及时修复损坏的安全带,确保客运企业为所有客运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并引导旅客正确使用。

责任分工:运管部门牵头,公安交管、安监部门配合。

7.进一步规范客运站安全管理。一是严格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各区县运管机构要督促客运站认真贯彻落实《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交运发〔2012〕762号),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制度落实。同时要做好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二是严格落实安全告知制度。各区县运管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安全告知工作,检查客运车辆播放《安全告知》视频落实情况,督促企业组织好客运驾驶员的业务培训。三是组织专项检查。各区县运管机构要通过明察暗访、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客运站安全管理、安全例检、出站检查、安全告知制度、旅客安全带佩戴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对不落实规定的客运站和客运车辆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区县运管机构每月至少进行1次客运站安全检查,驻站运管机构每周至少进行1次客运站安全检查,驻站运管人员每天进行1次进站车辆安全检查和车容车貌检查,在暑期、冬季及假日运输前,开展防火防燃、防火防雾、防寒防冻、防恐防暴的安全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对不落实规定的客运站和客运车辆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四是做好道路客运站进站营运车辆顺行配载的各项工作。对长期不进站经营的车辆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各区县运管机构要提出具体意见,市运管处根据意见进行统一调配。五是深入开展道路客运站标准化建设管理考核检查工作和客运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道路客运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申报要与站级相匹配,未达到标准的将予以降级。

责任分工:运管部门负责。

8.规范长途客车接驳运输。实行接驳运输试点的道路客运企业要按照接驳运输试点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接驳运输实施方案,非接驳运输试点的道路客运企业要按照要求,制定中途停车休息方案,严格执行长途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规定,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对交通部、市安委办、公安交管部门及外省市相关部门汇转的违反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规定的车辆,由区县运管机构核查,视情施行限期整改、车辆停运、驾驶员脱岗学习等处罚措施,有关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市运管处报告。

责任分工:运管、公安交管部门分工负责,安监部门配合。

9.加强包车客运安全监管。一是做到精细化管理,包车客运企业要保证驾驶员熟悉行驶路线的道路状况、天气状况、风险控制点等信息,发车前由安全管理人员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提示。二是要严格落实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规定,凡是没有按规定使用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不得开展包车业务。三是严厉打击非法包车客车,各区县运管机构要会同公安、旅游部门加大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没有合法包车标志牌、超范围经营的客运包车。

责任分工:运管部门牵头,公安交管部门配合。

(四)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10.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源头监管。加强对道路运输受理环节的管理,严禁向个人或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托运危险货物,防止伪报品名托运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违禁物品、危险品等,对禁止运输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品不得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不得承运超出经营范围、与合同不相符、危险特性不明确的危险货物,不得安排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随车装备不完备、卫星定位终端不在线、随车证件不齐全、货物装载不合规的车辆发车。

责任分工:运管、安监部门分工负责,公安交管部门配合。

11.积极推进危险货物运输“安防网”建设工作。实现在本市作业的车辆及货物信息实时在线监控,有效控制源头装载、运输动态运行,由事后应急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最大限度降低运输安全风险,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运输安全。结合“安防网”建设工作,积极推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工作,充分发挥电子运单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源头监管和过程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

责任分工:运管部门牵头,安监、公安交管部门配合。

12.加强市场准入和外地进津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外地进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监管,结合“安防网”建设,加强源头管控,与各职能部门联合治理,建立联动长效机制。从危险货物源头以及动态运输等各环节,加强在本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治理工作。

责任分工:运管、公安交管部门分工负责,安监部门配合。

(五)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水平

13.进一步加强动态监控系统应用,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各区县运管机构要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强化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和细化实施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岗位职责、监控工作内容和流程、违规行为的处理、监控数据的统计分析、终端设备和平台的维护等要求,提高系统的应用水平,真正做到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运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联网联控系统与运政、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旅游包车信息管理等系统的结合,实现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的相互促进与融合,增强综合监管和服务能力。要强化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监督考核,严把车载终端质量关,建立运营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及监督制度,将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技术服务不到位、维护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动态监控需要的运营服务商清退出市场。各级运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管、安监部门加快推进动态监控信息共享和数据对接,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

责任分工:运管部门牵头,公安交管、安监部门配合。

14.进一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标准化。各区县运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和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量化工作要求,规范安全监管的工作任务、具体内容、工作流程,做到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

责任分工:运管部门负责。

15.深入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做好风险辨识和管控。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要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源辨识,建立风险源清单,并逐一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强化高风险环节管控,做好源头管理和事前预防,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

责任分工:运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16.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以安全为导向的企业退出机制。各区县运管部门协同公安、安监部门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九)》的贯彻执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退出机制。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和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安委会要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对驾驶员有严重违规驾驶行为、车辆动态监控不符合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责任事故、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道路运输企业,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不到三级的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约谈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将企业作为联合检查的重点对象。

责任分工:安监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配合。

五、活动安排

(一)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

各区县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方案,做好组织发动工作。7月15日前,要将实施方案或计划分别报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

(二)全面推进阶段

各区县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的实施进度,层层落实,将活动的各项内容和要求传达到每一家企业,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启动;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协商解决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要定期开展阶段工作总结,通报本部门活动开展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三)总结完善阶段

各区县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对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12月20日前要将总结报告分别报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来抓,发扬“三严三实”作风,求真务实,注重实效。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要把“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结合起来,积极推动活动工作内容融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把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政府考核范围,确保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配合,完善联动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各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形成分工明确、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对于配合不好、活动开展缓慢的,市交通运输委和市公安、安监部门将联合定期通报。

(三)加强对活动的督导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活动整体安排,突出本辖区重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活动情况的跟踪督查和考核。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或互查。市交通运输委将适时通过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方式组织专项督查,确保活动任务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四)做好活动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力量,做好活动宣传,加强舆论引导,构建良好的活动氛围,使全社会关注活动,并积极参与,发挥监督作用。要广泛宣传先进典型,通报典型案例,曝光安全隐患,引导企业规范守法经营。

活动期间,各区县交通运输、公安和安监部门每季度要报送活动开展情况(电子邮箱:tjygc@126.com),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报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交通运输委(运管处)张宝崑,24539202,24539217(传真),tjygc@126.com;

市公安交管局 陈刚,联系电话:58860132,23300116(传真),[email protected]; 

市安全监管局 郝磊,联系电话:28208931,28208803(传真),aqscfz@163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