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 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24.08.2018  23:07

各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简化审批程序,合并许可证照。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行政审批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将与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等机构的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如医学检验科(协议)、医学影像科(协议)。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
          二、提高服务能力,做好政策咨询。各区行政审批局要积极落实医疗机构、医师审批相关工作,准确把握文件内容。强化举办人主体责任的同时,提高政务服务能力,为举办人做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的咨询服务,按照更新和完善后的操作规程在审批系统中办理,力争让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三、加强审管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做好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后相关监管工作,与区行政审批局做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的衔接工作,发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用,为医疗机构正常执业运营提供便利服务。
    


       2018年8月20日

附件: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