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落实取消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前检定和执行“先照后证”制度等工作的通知

02.07.2015  10:41

津市场监管计〔2015〕13号

各区县局:

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质检总局关于取消 进口 计量器具销售前 检定 等事项的公告》(公告2015年5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落实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本 通知 下发 之日起,我市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先 申请 工商营业执照后,再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若在2015年4月24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存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提出申请的情况,各区县局要通知企业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并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补充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将不再受理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前的检定申请。对2015年4月24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已经受理申请但尚未完成的,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办理。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及时做好行政许可更新工作。

四、取消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前的检定后,各区县局要加强后续监管,进口计量器具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检定。

 

附件: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前检定等事项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58号)

附件.doc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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