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月份环境执法情况公布 通报9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11.03.2016  17:04

2016年2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512人次,检查企业、点位1697家次,立案49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62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59起,其中涉及大气类20起、水类4起、固体废物类1起、违法建设项目类31起,其他3起,共处罚款527.23万元;关闭违法企业5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1起,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机动车执法方面,2016年2月,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持续开展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检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293人次,遥感、拦检机动车1.7万辆,共查处超标车辆33辆。

      现对2016年2月份9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天津市津鸿热力建设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案

2015年12月28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津鸿热力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监测,该单位5#锅炉脱硫设施出口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为436mg/m 3 ,超过了《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400mg/m 3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1月4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6年2月29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0.9万元。

二、天津津滨能源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2015年12月17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津滨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监测,该单位1#锅炉净化设施出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为293mg/m 3 ,超过了《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200mg/m 3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5年12月22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了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6年2月26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4.65万元。

三、全悦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案

2016年1月28日,蓟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全悦电子(天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1月28日,蓟县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2月25日,蓟县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万元。

四、天津市北辰区信达伟业木制品加工厂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案

2015年12月10日,北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辰区双口镇104国道西侧的天津市北辰区信达伟业木制品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建设木材加工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针对该单位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2月29日,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6万元;针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2月29日,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罚款8万元。

五、天津市北辰区天马家具厂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案

2015年12月22日,北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的天津市北辰区天马家具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家具加工生产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针对该单位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2月29日,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6万元;针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2月29日,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8万元。

六、津南区圣德教育培训学校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2015年12月24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津南区圣德教育培训学校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燃煤锅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016年1月21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2月17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万元。

七、天津市森兴喷涂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产案

2016年1月21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森兴喷涂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2月29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5万元。

八、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音污染案

2016年1月18日夜23时10分,接群众举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东丽建材E地块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打桩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扰民。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2月29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九、天津明宇电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案。

2015年11月17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明宇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仅在官方网站上将部分环境基本信息及日常环境监测情况进行了公开,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等信息该单位未进行公开。属于未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等信息”。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2016年2月29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并将该单位违法行为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