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委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招标管理指导意见》

31.12.2015  15:27


  为加强本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有效利用社会公共资源,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天津市交委制发了《天津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招标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意见》的规定,本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道路停车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忙道、绿地,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招标或拍卖的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投标竞买、经营权授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投标或竞买企业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包括:具有停车管理、场站管理、物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经验;具有停车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招标公告或者拍卖公告载明的其他事项。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期限一般为10年,每5年进行一次质量评价。区县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