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部分商家定金预售规避退货 消费者质疑

07.11.2015  16:04

   天津北方网讯: 临近“双11”购物节,网上卖家紧锣密鼓为自己的店铺造势,今年不少网店都选择了定金模式。记者采访发现,预售商品一般折扣很有力度,但消费者要享受这个折扣,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所谓的定金模式是指某款商品从现在起至11月11日之前的这段时间进行预售,“双11”到来之后支付尾款即可。昨天记者打开网上某法国知名化妆品品牌旗舰店,发现店内很多“双11”促销的商品都已开启定金模式。例如,一款肌底精华液套装的“双11”优惠价是760元,定金100元,之后在规定时间内再支付尾款660元。记者还发现,在确认订单时,页面下方有一行小字“我已同意定金不退等预售协议”,根据该协议,消费者付出的定金不能退。记者随即询问该旗舰店客服,商家解释称,定金预售模式可以方便店家有效地预测“双11”期间消费者的需求量,避免商品的积压,降低“跑单”风险。当被问及在不拍定金的情况下“双11”该款商品的价格时,客服说:“价格一样,只是预售的赠品多,更超值。

  但一些消费者质疑,商家这种“以销定产”的规则有些“霸道”。如消费者要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如果超时将自动关闭订单,定金不予退还。最重要的是,预售规则中还明确指出“预售的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也就意味着这些预售商品购买之后是不能退的。

  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惠宾称,定金销售支付模式,对消费者和商家都要有约束力,消费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尾款,逾期支付或取消定购将面临无法退还定金的问题,但商家也要提前明示规则,让消费者可以明明白白消费。但网络商家想通过定金预售模式规避“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混淆定金和定做的概念,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也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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