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17.12.2015  08:49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编者按:近日,环保部会同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方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环保部、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公示为方法,以相关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为手段,以提高企业环保自律、诚信意识为目的,建立环保激励与约束并举的长效机制。
  《意见》明确了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即:到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基本形成,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全面建立,覆盖国家、省、市、县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企业环境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提高。
  《意见》要求,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反映企业环境信用情况的环境管理信息,应当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分为基础类信用信息和不良类信用信息。
  《意见》明确了今后五年环保领域信用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范围,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记录。企业环境信用记录是企业环境信用的基础档案,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分为环保行政许可等基础类信用信息和环境行政处罚等不良类信用信息。环保部门应当确定负责环境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的机构,并明确各类环境信用信息的提供主体。 
  二是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示。信用信息公示是信用机制的核心手段。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信息系统。重点排污单位,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等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其环境信息。 
  三是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建设本级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并与上级系统实现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推进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 
  四是建立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部门应当在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方面,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采取差别化的支持或惩戒措施。发展改革部门推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予以支持或限制。 
  五是开展环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环境信用建设。针对环评机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等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和健全其环境信用记录,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强化信用考核。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既有利于引导企业环保自律,提升企业守法意识,又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环保监管方式的有力举措。通过将企业的环境信用信息与其他部门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并向社会公开,可以有效动员各部门和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守法氛围,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在环境管理中引入信用机制,也有利于解决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问题,推动环保部门从过度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转变,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环保监管效能。(编辑:胡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