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中毒身亡 所属公司担责80%受害人本人担20%

17.07.2015  09:38

      今晚网讯 (记者 曲彤)“值班门卫中毒身亡,责任由谁来承担?”张力是天津A公司的门卫,2014年11月张力工作期间昏迷于门卫房内,随后其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其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此后张力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并于2015年5月死亡。为此张力的家属将A公司诉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30余万元。

      张力是天津A公司的门卫,平时负责A公司厂房的值班、看管工作,A公司将厂房租赁给B公司。在案件诉讼的过程中,被告A公司提出鉴于其和B公司之间存在厂房租赁关系,因此被告A公司申请将作为承租方的B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A公司承担承担,张力自负20%的责任,被告B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此判决作出后,案件当事人和许多群众都表示不明白,为什么张力作为受害人还要自己负责任,B公司为什么不负责任?对于这些疑惑,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主任苏文辉律师从以下三个角度分析了原因。

      首先,就劳务关系而言。劳务关系的特征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和接受劳务的一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教育、管理和从属关系,由接受劳务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等。本案中,由被告A公司提供工作场所,每月支付给张力工资1600元,且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但被告B公司只是租用被告的厂房,并没有与张力形成管理和控制的劳务关系,由此可见被告A公司和张力存在实质的劳务关系,而B公司与张力不存在实质性的劳务关系。

      其次,就过错责任而言。本案中被告A公司提供的采暖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导致张力一氧化碳中毒的直接原因,故被告A公司对张力一氧化碳中毒的事实存在过错;而张力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存在安全隐患的采暖设备搬入门卫室内使用,导致其一氧化碳中毒,自身亦存在过错;被告B公司,既非张力雇主,也未向张力提供采暖设备,因此对张力一氧化碳中毒的事实不存在任何过错。

      最后,就因果关系而言。《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本案中,张力在因一氧化碳中毒住院期间出现意识回转,时隔半年后张力死亡,导致张力直接死亡原因是否为2014年11月的一氧化碳中毒所引起,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供了医院病例证明二者之间的关联性,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且法院当庭释明被告是否申请尸检鉴定,但被告未申请。根据相关证据规则,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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