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水污染防治草案强化城镇和农村农业水污染防治

12.10.2015  20:36

    针对天津市当前的水资源缺乏和城镇水污染现状,《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五章“城镇水污染防治”,主要从六个方面作出规定,包括强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快实施雨水污水分流;严格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管;特殊污水排放单位应当先行预处理;规范污水处理费收缴和使用;强化污泥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针对本市农业与农村现状,着眼于农业结构调整和清洁村庄建设,条例草案第六章“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包括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布局;因地制宜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范农业生产中的化肥和农药使用;规范畜禽和水产养殖的水污染防治。(记者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