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27.12.2014  21:00

 

  为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结合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内划定禁猎区、禁猎期。具体如下: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划定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范围内的下列区域划为禁猎区:

(一)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林区、景区:盘山风景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自然保护区,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青龙湾固沙林自然保护区,九山顶石英砂岩峰林景区,府君山地质构造遗迹景区,黄崖关断崖地貌景区,九龙山国家森林公园,港北森林公园,官港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国家级公益林。

(二)重要湿地: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北塘水库,杨庄水库,鸭淀水库,黄港一库、二库,东丽湖,天嘉湖,青甸洼,黄庄洼,东淀,汉沽盐田,低潮至高潮水位之间的沿海滩涂;中心城区、环城四区以外的一级河道、二级河道、引滦水源输水河道、引黄、南水北调东线输水河道和南水北调中线管理范围及外侧500米区域。

(三)重点防护林带:外环线两侧绿化带(含外环线调整线部分)、西北防风阻沙林带、沿海防护林带、铁路、高速公路、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公路防护林带及外侧500米区域。

(四)其他经批准划定的禁猎区。

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3月至5月、9月至11月为禁猎期。

二、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除科学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法定特殊情形外,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网具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天津市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蓟  县29142189,宝坻区82622926

武清区29581328,宁河县69592281

静海县28942870,东丽区84376678

津南区28537440,西青区15102212197

北辰区26391661,塘  沽25852152

汉  沽25694368,大  港59922830

市内六区 23338223,23338277

 

 

                                         天津市林业局

                                        2014年10月22日

信息来源:天津市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天津市林业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