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转发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09.08.2018  18:11

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震领发〔2018〕1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提出要求如下:
      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重点做好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特别是市级医院应当在地震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报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同时报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其他医院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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