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解读

28.04.2016  23:11
  日前,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天津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普通高中教育实际而制定的作为《天津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要配套政策的文件。以下就本《实施办法》中的主要内容做简要说明。

  1.《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1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之后,教育部颁布了《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强调“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并明确要求“各省(区、市)要提出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由此可见,综合素质评价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个性特长、扭转唯分数论的重要举措。

  天津市所有普通高中从2006年就开始了此项工作,并在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积累了经验;但在评价的常态化、可操作性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这次改革重在进一步规范,确保程序公开透明、内容真实准确。

  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意义重大。首先,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其次,有助于扭转单纯用考试分数评价学生的做法,促使人才选拔从只看“冷冰冰的分”到关注“活生生的人”,进而促进普通高中切实转变人才培养模式。再次,从学生个体发展而言将会促进学生认识自我、规划人生,激发潜能,主动发展,走出教室、走向社会,在社团活动中培养兴趣,在社会实践中经受锻炼,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核心素养,实现知行合一。

  2.《实施办法》政策性、专业性很强,其研制过程是怎样的?

  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研究、谋划与高中新课改同时起步,至今可以说是“十年磨一剑”。此次研制工作我们力求政策制定程序的科学化。在整个文件研制过程中,严格履行了教育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法定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高校、教科研部门、教育行政、学校管理者及骨干教师等各方面专业力量形成工作小组。认真学习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深入领会国家对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相关政策要求。同时,深入上海、浙江等先行试点省市开展专题学访,深入了解其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先进经验。二是对全市各区县、普通高中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我市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经验、教训。三是多次召开征求意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反复修改,二十几易其稿,形成了《实施办法》初稿报教育部审议。再按照教育部的反馈意见,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报教育部备案后正式颁布。

  为了在2017年本《实施办法》能与全市高考综合改革同步顺利实施,2016年市教委将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普通高中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试点,并及时总结经验、反思问题,不断完善。

  3.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涉及诸多方面,应遵守哪些基本原则?

  《实施办法》强调了四个方面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方向性,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二是坚持指导性,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关注成长过程,激发每个学生的潜能,挖掘发展优势,鼓励学生不断进步。三是坚持客观性,以事实为依据,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四是坚持公正性,严格规范综合素质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

  4.综合素质评价主要评什么?评价内容如何做到可考察、可比较?

  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的要求,本《实施办法》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分为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五个方面,明确了每个方面的评价要点及考察重点。如在思想品德方面,评价要点包含日常行为规范、党团与有关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志愿服务、奖惩等。考察重点是要突出学生在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日常表现,如实记录学生参与党团与有关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的次数与持续时间,以及个人获得的荣誉称号或处罚情况等。而且在评价要点及考察重点的设计上,充分体现天津市普通高中教育实际。比如,在“社会实践”方面,我们将天津市特有的“社会调查与实践课堂活动”作为重要的评价内容。

  长期以来我们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是有要求的,如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有社会责任感等。这些要求比较抽象,难以直接把握。为此,本《实施办法》强调综合素质评价注重考察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特别是通过学生在有关活动中的具体表现来反映其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如思想品德方面,不仅要看学生参加有关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活动的具体内容,还要看参加的次数、持续时间等。学生在这些活动中的行为表现是可以考察、可以比较的。

  5.综合素质评价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

  本《实施办法》明确提出综合素质评价的五个程序:成长记录、整理遴选、审核公示、导入系统、形成档案。五个程序前后连贯,环环相扣,同时对每个程序的时间、责任主体等相关要求都做了明确规定。如“成长记录”由学生自己填写活动记录单,教师做指导,不是代替学生记。要及时记录,突出重点,注重写实。再如“整理遴选”在每学期末由教师指导学生进行,遴选出来的材料要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用于招生使用的材料,学校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学生本人签字,再经家长、教师和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形成最终档案,并适时提供给高等院校招生录取参考使用。这些规定非常明确具体,旨在规范评价过程,避免各行其是。

  6.档案使用非常重要,对此有什么具体规定?

  关于档案使用问题,《实施办法》做出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学生核心素养,用于学生教育和学校育人,由高中学校进行。要求高中学校要通过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制度及构建本校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帮助学生确立发展目标,引导学生不断发现和提升自我,建立自信,体验成长的快乐,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进而促进普通高中切实转变人才培养模式。二是用于高校招生时,由招生院校进行。各高等院校要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办法,组织专业人员对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做出客观评价,为高等院校科学选拔人才提供参考;此过程,高中教师不参与,有利于评价的公平公正。

  7.如何确保综合素质材料的真实性、公正性?

  社会各界对综合素质评价真实可信问题高度关注,确保综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及专项工作中学校和行政部门的公信力关系到本次综合素质评价改革的成败。为此,《实施办法》主要从内容、程序和管理等方面本着循序渐进、依法行政的原则予以保障落实。

  一是在评价内容上,将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作为考察的重点,特别是强调通过参与相关活动情况及其成果来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使评价内容可考察、可比较、可分析。

  二是在评价程序上,强调各环节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连贯施行,尤其突出写实记录、公示审核等,要求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具体活动,并以事实材料为佐证,做到有据可查。用于招生使用的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必须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做到学生、家长、教师、学校四方确认并签字后方可形成最终档案。

  三是在组织管理上,高中学校要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评价细则和实施方案,保证评价工作的常态化与高质量。同时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即个人诚信承诺制度、材料审核与公示制度、教育行政部门抽查制度、申诉与复议制度、诚信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确保综合素质材料真实可靠。

  8.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如何具体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市、区(县)、学校三级管理。市教委成立天津市综合素质评价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各区(县)要成立由教育行政、教科研和教育督导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区(县)的工作,要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纳入区(县)常规工作中,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学校要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学校常规工作结合起来,将办学特色和学生身心发展统一起来。

  二是建立管理平台。建立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采集与管理全市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数据,并在高等院校招考时向其提供档案数据。

  三是健全管理机制。高中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规章制度,制定评价细则和实施方案,明确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注重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避免集中突击。要为每位学生建立综合素质档案,突出学生的个性特长,避免面面俱到,千人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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