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进高压电室身亡 电力公司担六成责任(图)

15.07.2015  10:35

郭某的律师出示案发现场图片
案发配电室图片

   天津北方网讯: 施工队雇员在空港经济区附近给路旁树木涂白时,进入了敞着门的高压配电室,结果被电击身亡。事发后,雇主赔偿了死者家属各项损失40万元。进行赔偿后,该雇主将配电室的产权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东丽供电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进行追偿。

  男子遭电击身亡

  40岁的男子戴某(化名)是本市宁河县人,未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戴某受雇于当地女老板郭某(化名),随同她的施工队干一些活儿。事发之前,郭某的施工队承包天津空港经济区津汉公路旁的树木涂白工程。事发当天10点多,戴某和工友在路旁干活儿时,不知是何原因向附近的一个高压配电室走去。配电室没有锁,戴某进入了配电室,随即被10千伏的高压电击倒。

  工友看到戴某时,他尚有一口气。工友们急忙将他救了出来,送到附近医院急救,但到医院后他已经没了生命迹象。事发后,女老板郭某与戴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他们各项损失40万元。赔偿完毕,郭某将事发配电室的产权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东丽供电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已经赔付戴某家属的40万元。

  双方意见相左

  郭某在诉状中称,根据事发时的现场照片可知,事故发生时,配电室的门并没有上锁,处于敞开的状态,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及保护措施,任何人都可以随便进出该配电室,这直接导致了受害人戴某触电身亡惨剧的发生。被告作为该电力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本应当对电力设施进行相关的管理和保护,但他们未能尽到日常管理之职责,所以他们对于受害人戴某触电身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被告代理人辩称,受害人进入配电室的行为不可能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对于涉诉配电室,被告始终定期巡视。事故发生后,被告在现场发现了被人撬开的配电室门锁,显然配电室门锁系被他人外力撬开,同时也不排除受害人撬开门锁的可能性。至于原告所讲的警示标志及保护措施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而事实上涉诉配电室的门上有明显的“高压室”标牌,受害人死亡系其自身过错造成,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查明,触电事故发生后,民警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配电室的门未上锁,门锁被丢掷在地面上,门上设置有“高压室”标牌。

  事故责任六四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诉争电力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未能保证配电室门锁完好、齐全,受害人在擅自进入未上锁的配电室后触电死亡,被告在用电安全使用中存在重大的管理瑕疵,是引发该起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认知高压电危害性的基本常识,但其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进入未上锁的高压配电室,最终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为被告东丽供电公司承担60%,受害人承担40%较为适宜。法院判令被告赔偿郭某各项损失23万余元。

  本市律师杨亚萍、杨莹表示,根据该规定,郭某是可以先赔偿死者家属损失,然后向本案被告追偿的。但律师表示,发生此类事件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受害人或家属最好直接起诉侵权方,这样各方当事人可以避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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