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高温津贴每人每天26元 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内容

15.07.2015  15:23

      市民韩女士:入伏以后,本市气温持续走高,对于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对高温津贴有什么相关的规定?
      “夏季生活点题服务”专栏记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含35℃)时,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内作业,但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以上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了解,为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本市高温津贴标准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实行动态调整,今年为每人每日26元。高温津贴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防暑降温用品等形式替代。按照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信息,如果日最高气温达到35℃或以上,用人单位又安排劳动者从事了露天作业,或者虽未安排露天作业,但当日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更高,就要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针对室外、室内高温作业一线职工发放的保护性津贴,属于职工工资组成部分,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内容。
      高温天气下,广大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调整工作班次,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如果对相关政策仍有疑问,劳动者可拨打人力社保咨询电话12333咨询。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也可拨打12333,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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