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力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19.10.2015  10:11

        “8名主审法官,4个月共审结案件910件,占民商事案件结案总数的37.3%;人均结案113.75件,均超过所在部门其他法官平均结案数的1.4倍,其中有5名法官更是超过了1.66倍,平均审限17.01天,比全院平均审限少8.98天;息诉服判率96.5%,高出全院平均水平2.39个百分点,实现了‘1+1+1>3’的预期……”这是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今年6月份以来,试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一组数据。

        类似这样的数据,在市法院系统还有4家。它们都是第一批被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据了解,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市高院今年确定的重点工作之一,自今年4月份市高院下发文件到6月试点运行以来,效果明显:一是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1:1:1配置的“一审一助一书”的主审法官团队,办案优势凸显;二是院庭长办案工作机制有效落实;三是案件审批权限下放到位;四是管理监督工作到位。创造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市高院将扩大试点范围。为稳步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市高院院长高憬宏要求全市各级法院,要牢牢抓住“放权”这个前提,把该放的权限下放到位,真正还权于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要牢牢抓住“管权”这个核心,通过完善管理监督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审判权力公正高效运行;要牢牢抓住“质效”这个根本,要把审判质量效率能否提高,作为检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成败的根本标准,真正让人民群众通过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牢牢抓住“队伍”这个保障,确保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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