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竿误触高压线男子被电身亡 供电公司赔偿26万

30.03.2016  10:14

   天津北方网讯: 本市一名男子到养鱼池钓鱼,谁想养鱼池附近架设有35千伏高压线路。该男子在持鱼竿沿养鱼池边行走时,鱼竿碰到高压线,造成其触电身亡。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无过错归责原则,判令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

  2014年7月26日,男子石某偕妻子与朋友结伴,自驾到市郊某地一养鱼池钓鱼。在钓鱼过程中,石某持鱼竿沿养鱼池西侧行走时,鱼竿触及高压线,他不幸被35千伏高压电击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石某的家人将供电公司和排灌管理站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2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石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注意到养鱼池附近有高压线,并预测到在高压线附近持鱼竿行走具有很大的危险性,从而避免触电致死结果的发生。同时,事发地高压线距地面的垂直高度经测量是6.1米,符合国家规定的非居民区架设不得小于6米的标准。据此,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石某的家人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据有关规定,1千伏以上电压等级为高压电,本案35千伏电压线路当为高压电线路。供电公司对35千伏高压线路的经营,属于《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从事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石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注意到高压线的存在,充分预知在高压电线附近钓鱼极易发生触电的危险,因此法院认定石某对自身触电身亡结果存在重大过失,应负主要责任,供电公司由此可减轻责任承担。遂判决石某承担70%的责任,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令一次性给付石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8万余元的30%,即26万余元。

   何谓无过错归责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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