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出台区域性火患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11.02.2015  18:19

天津消防网讯 为进一步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加强区域性火灾隐患综合整治工作,根据《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日前,黑龙江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出台全省区域性火灾隐患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

一、区域性火灾隐患现状

(一)区域性火灾隐患分布情况。2014年,全省总计排查出区域性火灾隐患57处,截止2015年1月8日,整改完毕24处,尚有33处。从分布地域来看,哈尔滨市10处,大庆市1处,伊春市4处,鸡西市5处,黑河市10处,大兴安岭地区1处,七台河市2处。从分布领域来看,既有违法建筑集中区域3处,占9.1 %;棚户区集中区域17处,占51.5%;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集中区域3处,占9.1%;商贸市场集中区域8处,占24.2%;“三合一”场所集中区域2处,占6.1%。

(二)区域性火灾隐患的特点。一是具有普遍性。区域内火灾隐患普遍存在,数量大、范围广、隐患重,区域内居民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习以为常;二是具有地域性。火灾隐患集中于某一特定区域,如“城中村”、“棚户区”、仓储和商品批发聚集地、物流集散地、乡镇工业聚集地、外来人员聚集地等;三是具有综合性。区域内安全隐患不仅表现为火灾隐患,还有治安、安监、卫生、环境、建筑等安全隐患,同一消防安全违法单位内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的安全隐患;四是具有复杂性。即体现在整治过程复杂、居住人员结构复杂、主体责任关系复杂、业态功能错综复杂。

(三)区域性火灾隐患的表现形式。一是缺乏消防规划,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先天不足。由于区域缺乏消防总体规划,造成了消防站点、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严重不足,消防力量相对薄弱。二是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条件差。区域内多为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无防火分区,建筑消防设施匮乏,建筑内装修材料易燃可燃,火灾荷载大。三是“三合一”、“多合一”现象较为突出。很多生产、经营、住宿、仓储于一体的小商业、小作坊、小化工、小企业寄生于区域内。四是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区域内居住或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经济收入少,生活水平差,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淡薄,乱接乱拉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窃电、使用劣质非法液化气钢瓶现象较为普遍,缺乏必要的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

二、治理目标

建立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常态化综合治理机制,整合各级职能部门资源,摸清区域性火灾隐患底数,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行为。通过综合整治区域性火灾隐患,拆除、改造、搬离一批长期影响地区经济发展的顽疾,增设一批消防站点、消防水源,扩建、打通一批消防车道,提升隐患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缓解公共安全压力,为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供有效捷径。

三、隐患判定

通过系统分析区域内产业结构、人口密度、建筑性质等对消防安全的影响,综合评估区域消防安全形势,主要参照四项判定指标确定区域性火灾隐患:一是地区近年来火灾起数、亡人数等火灾指标明显上升或高位徘徊;二是地区内消防站点、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力量及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相对薄弱;三是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多、整治难度大且易反复回潮;四是消防隐患建筑成片联营,极易造成重特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地区。


责任编辑: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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