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法院与区司法局建立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诉前鉴定工作机制
07.06.2016 10:49
本文来源: 法院
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点:一是发生交通事故有车辆损失的,由处理机动车事故的民警引导事故相对人(或当事人)到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委会负责及时通知事故相对人和保险公司参加调解。在调委会的主持下,事故相对人及保险公司各方协商一致、确认交由维修厂(或4S店)负责受损车辆修理的,该维修厂(或4S店)出具的维修发票及损失清单、事故相对人签字认可的保险公司所出具的车辆损失确认书(或称为定损单)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二是经事故相对人申请,调委会在双方签字确认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结果或通过摇号方式选定鉴定机构,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当事人参与选定鉴定机构的过程;除当事人(含保险公司)自愿放弃外,作鉴定时均应到场。调委会应当告知当事人,鉴定机构在无程序违法情况下,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在诉讼过程中将作为证据使用。三是经调委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如无证据证实鉴定程序存在违法行为,对于调委会调解期间作出的鉴定意见法院不再重新组织鉴定。四是由西青法院、西青区司法局共同确定鉴定机构名册,统一适用,该鉴定机构名册根据具体情况随时修订更新。
会议纪要签订后,为保障纪要内容顺利实施,该院组织各大保险公司、鉴定机构召开工作联席会,对会议纪要内容进行通报,并就保险理赔对接、鉴定程序和价格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同时,组织调解会的调解员召开座谈会,对调解工作及鉴定组织工作的开展进行业务交流及指导。
本文来源: 法院
07.06.2016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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