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积极推动企业年金建设 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25.11.2015  10:24
  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也是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对于保障和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凝聚力,保障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

  政策先行    积极推动

  本市一直以来积极推动各类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早在1993年,市政府就下发了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要由目前单一层次的养老保险,逐步改革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6年,市政府颁布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提倡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2000年,国务院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2004年,原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好“两个办法”,全面推动企业年金工作,2006年,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和贯彻实施意见两个文件,细化了建立企业年金和基金管理的规定,明确了“企业自主、政策支持、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管理运营机制,为指导全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典型引领    全面推进

  1996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在全市开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先河。自1997年1月起开发区内用人单位可自愿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2001年,开发区进一步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一大批企业纷纷建立补充养老保险。2007年,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本市也对开发区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作出规定,要求原有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本着公开透明、一次性整体移交、平稳过渡、平稳竞争和规范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对天津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管理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含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进行了整体移交。

  开发区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为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规模以上和效益稳定增长企业实行企业年金探索了经验。2006年以来,本市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不含驻津企业)从15家增长到2015年上半年的1264家,参加职工从3945人增加到17.98万人,基金积累从3134万元增加到51.70亿元。享受企业年金待遇的人数达到31128人,累计发放48501万元,人均领取待遇1.56万元。其中一次性领取待遇的15568人,领取待遇26567万元,人均1.71万元;按月领取待遇的15560人、领取待遇21934万元、人均1.41万元。

  完善管理      面向未来

  企业年金制度实施以来,国家人社部会同银监局等部门,不断细化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等涵盖企业年金方案和合同备案、账户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的政策文件,实现了企业年金各个环节有据可依,形成了建立时备案、管理运营接受监督、定期披露信息的监管机制。本市先后制定出台了规范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规范企业年金计划管理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企业年金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模式,企业年金基金完全与社保经办脱离,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或金融机构管理。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人员组成,受托金融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资格认定,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受托人再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担任账户管理、资金托管和投资管理职能。目前在本市开展受托业务的企业年金理事会4个、机构7家,开展账户业务管理业务机构11家,开展基金托管的银行9家、投资机构11家。人社部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企业年金自2007年以来的年均投资收益率达7.87%。

  本市企业年金的建立和发展,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稳定了企业职工队伍,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同时,对完善全市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促进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十三五”期间,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按照“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建立、规范管理运营”的原则,积极推动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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