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证入刑”显威力 假证小广告“集体撤退”?

18.11.2015  10:42

记者仅在一辆推车上发现了一些新贴的小广告。

   天津北方网讯: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假证入刑”一时引来社会广泛关注。渤海早报记者近日走访调查发现,随着这一刑法修正案的实施,以往“招摇过市”的办证广告在滨海新区街头数量锐减,而曾经一度毫不避讳的假证贩子也变得更加警觉。

   记者调查

  街头小广告锐减

  连日来,记者走访滨海新区解放路步行街、洋货市场、工农村等地时发现,曾经明目张胆张贴的假证小广告鲜有出现。昨日,渤海早报记者在滨海新区繁华的洋货市场也发现,马路牙子、灯柱、墙壁上的办证小广告也几乎消失了。

  记者仅在轻轨洋货站旁的小胡同里一辆手推车上,看到新贴的几张办证刻章小广告。

  杭州道街综合执法队洋货市场大队一名队员正在附近巡逻,他告诉渤海早报记者,自己和队友经常在附近河北路口、中心路口和吉林路口巡逻,任务之一是清理小广告,因此常和小广告“打交道”。他说,原先小广告贴得很频繁,人也比较大胆,如今他们只在深夜出动,偷偷摸摸地进行。与以前相比,近期此类小广告减少了至少30%。

  这固然跟队员们清理有关,但是前来张贴办证小广告的人少了也是重要原因。新北路综合执法队负责工农村一带,包括欧美小镇、贻成尚北等人口密集的小区,该队综合执法人员田伟告诉渤海早报记者,近日明面上已经极少见到办证小广告的身影,跟国家打击制作买卖假证、城管环卫清理等因素有关,辖区内办证小广告减少了50%到60%。

   记者暗访

  假证贩子更警觉

  记者走访多处滨海新区公共场所,很少见到有人明目张胆张贴假证小广告。记者经过仔细搜寻,只在一些犄角旮旯处发现了小广告。

  昨日上午,记者拨通一个办证号码,手机屏幕显示归属地为江苏连云港。一名男子接通电话,经简单交谈,就警觉地抛来一连串问题,询问记者人在哪儿?办证何用?

  记者伪装成一名外来打工者,告诉对方自己想办一个叉车操作证,以便进工厂打工。在核实记者位于开发区的具体位置后,他的警觉才稍稍放松,介绍起了业务,“现在是一人两证一车,两证为一个职业技能资格证和一个叉车操作证,费用200元,今天你把资料给我,明天就可以拿到证了。”聊天中记者得知,他还可以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等。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办张假居民身份证价格更便宜,只要100元。此外,该男子还进一步吹嘘:“我们专做天津这边生意,有上千套印模可以用。”但谈到如何交易时,该男子表示照片等资料要用网络传,通过微信、QQ、邮箱都可以。证通过同城快递送上门,费用由快递员代收,双方不要见面,怕遭“钓鱼”。

   案件特点

  新区假证多为资格证

  今年春夏之交,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治安支队破获了一起制售假证的案件,抓获了来自江苏省东海县的一对夫妻及其父亲一家三口,最终处以刑罚。

  刚开始,民警发现有人出售假证,然后展开跟踪。对方是职业制假人,反跟踪意识很强。警方耗时两个月,才最终锁定了位于津塘公路某经济适用房内的制证窝点。警方突袭该窝点,缴获了刻章机、电脑、打印机、假证等一批证物。

  据介绍,滨海新区制假证的人员九成以上来自江苏省东海县,以家庭成员、亲戚关系为主,他们分工合作,制假、售假一条龙。而且该行业呈现链条化,犯罪分子多从北京买入半成品证件等原材料,再刻章、加盖、出售谋利,具有一定专业性。

  身份证、特种行业操作证、准生证、驾驶证……各种证件成为制假分子眼中的“香饽饽”,背后是市场需求的驱动。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治安支队民警郭剑告诉渤海早报记者,购买假证有各种原因,但是假证泛滥的根源,在于我国大数据时代还未真正建立起来,部门和企业之间没有信息共享,往往不能对证件进行有效验证,让假证钻了空子。

  从执法实践中看,在滨海新区区域办理较多的假证,是各种施工操作证。因为滨海新区建设项目多、工厂多,相关人才需求旺盛。有的公司为拿项目,需要拥有相应数量具有相关资格证的技术人员,也助长了这种假证需求。而那些政府管控日益严格的证件类型,造假数量则呈下降趋势。比较明显的如学历证书,因为可以登录专门网站查询真伪,办假、造假数量在萎缩。

   律师说法

  “情节严重”表达模糊

  如今,《刑法修正案(九)》实施赋予执法部门更强的力量。专家分析,它对概念的内涵进行了明确,外延进行了扩展。这为执法部门实践扩展了空间,有利于双管齐下打击制作买卖假证行为。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购买、使用假证不再“无责”,而是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天法律师事务所刑法律师侯文表示,新的法律条文出台,是针对新出现的社会危害现象,但往往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探索、总结经验,出台司法解释、细化法律条文,提供具体支持,以使法律条文更具有可操作性。

  对于《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条新补充内容“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表达其实比较模糊,应该对诸如使用假证的次数、牟利金额进行具体规定,期待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

  对于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侯文律师认为,刑罚需综合考量其主观动机、危害程度,需该行为危害了国家或其他人的正当利益,达到一定社会危害程度。如果仅仅是制作假证,社会危害性很低,即使处以刑罚,也不会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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