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

10.08.2015  19:32

近日,经广东省委同意,广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简称“八小时以外”)强化监督。这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有力举措。

意见》指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要以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以维护领导干部的公众形象和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盯住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着重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譬如,是否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自觉抵制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是否注重自身公众形象,有无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是否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或搞官商勾结;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严格要求,有无包庇、纵容等违反党性原则的行为;有无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行为;是否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有无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等等。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约束“八小时以外”的言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各级党委(党组)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重点负起对班子成员、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了解掌握分管或联系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和报告。各级纪委(纪检组)、党委组织部要切实负起专门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党组)开展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将“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作为述责述廉述德、书面述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情况。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党员领导干部家属特别是配偶的联系沟通。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政务门户网站、问政平台、公益广告、政风行风热线、信访举报等形式,引导媒体有序参与“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

各级党委(党组)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严明纪律,旗帜鲜明地支持纪委(纪检组)和党委组织部监督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违规违纪问题,切实增强纪律和规矩的刚性。各级纪委(纪检组)和组织部门要严肃执行纪律规定,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违规违纪行为将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约谈提醒、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等多种方式处理,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对未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应当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应当处理的问题而没及时处理,致使小错误酿成大问题,甚至连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广东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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