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问答
10、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增强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1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应具体履行哪些职责?
答:《意见》明确了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具体履行的7项职责。
(1)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组织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具体要求,作出决策部署。每半年听取一次纪委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
(2)及时听取纪委专项工作汇报,支持纪委履行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推动解决。
(3)阅批重要信访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亲自督促解决;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4)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了解掌握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加强教育管理。
(5)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6)检查指导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各项目标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7)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12、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对此,《办法》规定了8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未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未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汇报,未采取措施推动解决重大问题,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者降职处理。
(2)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免职处理。
(3)对领导班子成员疏于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廉政谈话等措施督促纠正,对重要信访件不阅批,对重要案件不指导、不督办,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免职或者降职处理。
(4)整治作风问题不及时,不落实作风建设工作制度,导致“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5)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委、纪委及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中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致使组织上未能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影响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或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6)未能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处理。
(7)不落实民主集中制,对“三重一大”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或者未能正确执行集体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未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不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对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要领导责任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机融入业务管理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1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具体履行哪些职责?
答:《意见》明确了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履行的7项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部署要求,结合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研究提出防治腐败意见建议,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对分管部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对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围绕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调查研究,指导督促制定防范性措施,切实加强管理。
(3)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4)在分管部门、单位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廉政谈话、提醒教育和督促纠正。
(5)坚持每季度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加强指导协调,推动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每半年向本级党委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同级纪委报告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
(7)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15、追究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对此,《办法》规定了10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班子成员的责任:
(1)未根据工作分工落实“一岗双责”,未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防控措施,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者降职处理。
(2)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免职处理。
(3)对分管部门和人员疏于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廉政谈话等措施督促纠正,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免职或者降职处理。
(4)整治作风问题不及时,不落实作风建设工作制度,导致“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5)未按时、如实向党委主要负责人及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中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致使组织上未能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影响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6)未能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教育管理好亲属和分管部门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处理。
(7)不落实民主集中制,对“三重一大”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或者未能正确执行集体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用人失察失误,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未及时报告,不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导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被追究责任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经信局违规发放各项津补贴、奖金6万元;2013年1月25日,在该局领导班子会上,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智勇同意年底发放各类奖金、补贴等合计5.37万元,发放购物卡、购物券及其他物资等合计1.56万元;2012年5月至12月,该局经王智勇签字报支市区娱乐场所消费票据共计7张合计5753元。2014年2月12日,襄城区纪委给予王智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二:交通运输部长江航道局所属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多次发生组织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活动并公款报销,超范围发放咨询费、评审费,违规发放补贴等严重违纪问题,有关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退缴费用。长江航道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熊学斌被免去党委副书记、局长职务,原党委书记、副局长李伟红(已退休)等人被通报批评。
案例三:江西省鄱阳县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吴立阳,管委会副主任吴喜金因受贿先后被判刑。县委常委、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黄仁爱履行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四:青海省河南县先后发生11所学校套取挪用学生助学金和公用经费共计519万余元;县卫生局、乡镇卫生院截留、套取专项资金设立“小金库”等问题,相关责任人员受到查处。因履行责任不力,分管副县长卓玛措等人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