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微观应有信 宏观应有法
03.07.2017 19:26
本文来源: 发改委
商业模式上的创新都是大家一点点试错出来的,而不是规划出来的。最重要的是通过不断的试错,最终找到新的商业模式。
6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分享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创业创新便利群众生产生活。而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规模达39450亿元,同比增长76.4%。
究竟怎样的产品适合共享经济?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政府对于共享经济的包容性监管要顾及哪些方面?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了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李建良。
共享经济是“试错”试出来的
中国经济导报:“共享经济”已经被谈得很多了,究竟怎样的产品可以满足“共享经济”的要求?
李建良:从定义上讲,共享经济是“闲置资源使用权的暂时性让渡”,如果一个产品要满足共享经济的要求,从提供这个产品的供给方来讲,必须符合2个条件:
一是产品的初始成本要比较高。因为初始成本比较高时,拿出来共享增加的边际收益,对于产品提供方才是有利可图的。如果这个产品本身的价值就比较低,那就没有必要共享。
二是单次的使用成本要比较低,也就是边际成本比较低,这时候才会有利可图。
比如共享单车算不算共享,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说,它不太符合这个条件。比如一辆自行车的单价比较低,OFO的几百元一辆自行车不太符合产品初始成本比较高这个条件,所以,没有人会把自己家里的自行车拿出来共享。这样,就出现了厂商大量购买自行车,并对外提供自行车租赁的方式,从而把狭义上的“C2C共享模式”演变成了“B2C”。
中国经济导报:共享经济会不会成为一种新的业态持续发展?
李建良: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肯定有他存在的合理性。从定义上讲,闲置性资源的暂时性让渡,这种闲置资源总是会存在的。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充分,在很多时候用户并不知道闲置资源的存在,或者用起来没有合理的桥梁。互联网的出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升了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这个角度来说,共享经济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
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源都是适合共享的,必须初始成本高,或者使用成本低,可以有效地分摊,这样才能促进共享发展。反过来说,有些本来就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性资源,本来就是共享的,这些的都是有条件的。
将来,我觉得共享商品会慢慢的聚焦在一些品类上来,例如汽车等,同一个行业里面,合并收购也会频繁地发生。
中国经济导报:对于未来的发展趋势,有哪些共享经济领域的风口值得关注?
李建良:我认为暂时不需要做很多假定,因为商业模式上的创新都是大家一点点试错出来的,而不是规划出来的。比如共享充电宝,大家以前也有在做,但是共享单车出来之后给了模式上的启发。所以,最重要的是通过不断的试错,最终找到新的商业模式。
有效监管核心在于“包容性”
中国经济导报:国务院对于共享经济的政府监管包容性,体现在什么方面?地方政府对于共享经济的监管办法,是否符合包容性的要求?
李建良:创新首先要“放”。因为创新是不可预见的。从金融角度来说,这甚至都不叫风险,不能用统计学的方式做预测分析。所以,创新必须要让大家放手试错。
至于如何去监管,关键是两个要点:一是要对私人项目运作的外部性进行监管。我们都知道社会私人资本在做事的时候,他的成本和收益必须在商业上是一体的才可行,那么一旦出现成本和收益不对称的时候,我们称之为负的外部性出现的时候,就是我干了,我得到了好处,但是对别人造成了损失。这时候,政府的监管就需要出现。
比如,共享单车影响市容的问题,共享单车企业得到了好处,但是对于城市管理成本的损失也需要承担,就出现了谁投放的单车谁负责管理的监管要求。
二是要界定好各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对涉及到共享产品使用中的各种当事人,我们在监管中要跟商业机构合作,界定不同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明确好权利义务关系,当出现纠纷的时候做到有法可依。
中国经济导报:目前共享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哪些?
李建良:我个人认为应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来看:从微观方面看,共享经济企业在运营中,如何保证使用方有诚信的使用和维护共享资源,降低共享产品的损耗维修成本,促进共享经济的合理发展。
从宏观方面看,就像前面提到的,我们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共享经济中各参与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有法可依,有例可循;同时对平台企业的负的外部性进行监管,减少对其他利益方的损害,达到共赢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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